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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潮|唐朝对手工业的管理有哪些手段?

2023-06-28  本文已影响0人  蓝胖说说

唐太宗在内的唐朝上层阶层对工商者(含工匠)有三点态度:一是“杂色之流”;二是“家专其业以求(科)利者”,这是一波求利无德之人。在这样的态度下,唐朝针对手工业者的管理措施相当粗暴。

方式1:坚持对工匠社会地位打压

《唐六典》规定:“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

骨子里看不起,便付之于行动。

唐朝工匠的子弟要世袭工匠的身份,投错胎就没有回炉重造的可能性,把跨越阶层的想法直接给掐灭。这个政策到元朝还在执行,元朝官府为便于强制征调各类工匠服徭役,强制将工匠编入专门户籍,要求“匠户”子孙世代承袭,不得脱籍改业。

这一招特别狠。

另外,工匠日常穿什么衣服,这事官府要管、要区隔,官府规定私营工商业者只能穿黑灰色衣服出门。

方式2:控制工匠来源

唐朝的手工业分为官方手工业和私人手工业两种类型,其中官方的工匠成员主要是两类。

第一类是征发自民间的各类工匠和农民,这是唐朝官府工匠的主要来源,说白了就是强制的奴隶。

《唐六典》记载:凡兴建修筑,材木、工匠,则下少府、将作,以供其事”,且“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

从以上记载可看出三方面内容,一是征发去干活的人数太多,且是义务劳动和强制服务;对人员要求也高(强壮、技能生巧),还制定了考核标准(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

一道命令下去,一些被认定为优秀的工匠就必须进入官方工作。

为何要强制执行?

因为,不强制没有愿意去。因为,官府占有欲望过重,好的工匠,怎么可以留在民间呢?

换句话说,好东西一定是官府的,而且不接受反驳。

第二类是:因犯罪而被籍没的官奴婢、刑徒、番户、杂户、流徒等,这些人到官方作坊工作,完全是劳动改造类型的,无偿服务。

《唐六典》记载:“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农。”

唐朝掖庭局中的工匠,多数是因犯罪而被发配来的女子,其中有技艺的女子被分配负责手工劳作,没有技艺的她们极有可能发配去做杂役,而且是非常低贱的那种。

在唐朝,官奴婢的身份的女子们,大概率一辈子无法翻身,她们身份低贱,工作强度大,按唐朝官府的等级设计,她们几乎没有升级为良人的可能性。

对人员的控制,说明了唐朝官府根本未把工匠当一回事。

方式3:纳资代役

唐朝工匠要参与赋役,一开始以力役为主,要用力气干活的,服役期一般为20天,这要比隋朝的服役期缩短了40天。

到了唐中期,开始实施了交钱代替赋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纳资代役”,管理方式的调整,对工工匠身自由的提升有了一定帮助,至少可以说明一点,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

《通典》记载玄宗在开元年间有令:“诸丁匠不役者收庸,无绢之乡,絁布参檿。”

《册府元龟》记载代宗在大历年间亦有令:“诏诸色丁匠,如有情愿纳赀课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纳钱二千文。”

官方对纳资代役的贯彻决心较大,工匠的服役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给工匠带来了一些便利,但是史料记载并非所有的工匠都能享受到这个待遇,对那些工作能力较强,一切解释权在官方。

方式4:处罚力度大封建王朝对士人、农民的宽容度还是比较大的,但是要换到工商者这边,就是一家人,不是一个亲娘生的。唐朝官府对工匠的处罚非常严重。

一是延误时间要重处分。《唐律疏议》记载: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将领主司,加一等,主司谓亲领监当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二是质量不过关要重处分。所有工匠制作好的物品上要写上名字,如出现质量问题,好确定责任。一些古代城墙的砖头上刻有奇怪的名字或标签,实际上就是这个原因。《唐律疏议》记载:“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若不整饰及缺少者,徒二年。”给皇家做船,要是不牢固,直接绞死,要是物件“缺胳膊少腿”的,徒二年。

恐吓加强制执行,要是有良好心态就见鬼了。

当然,以上四种措施未必是全部,管中窥豹,足将那时的工匠活得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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