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基层乡里管理制度
战国时起,列国陆续实行郡县制度。县级以下实行自治制度。
周朝时期,都城周围百里为郊,郊内设乡,郊外设遂,共有六乡六遂。乡以乡大夫“掌其乡之政教禁令”;遂以遂大夫“掌其遂之政令”。乡遂以下设邑,邑设里胥和邻长。乡遂之间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
秦汉时期,县以下设乡和里。里以下按什伍编制居民,“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此外,每十里处设亭,亭有亭长,专门从事“求捕盗贼”。西汉末年有乡6622个,平均每县辖四乡有余。乡设三老,掌教化。三老的资格条件是“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乡官为啬夫,包括“有秩啬夫”(小吏)和“无秩啬夫”两种,前者置于大乡,后者置于小乡。啬夫的职掌是“职听讼,收赋税”,。另设游徼,掌捕盗贼。乡下为里,设里正,或称为里老、里典。
隋朝开皇九年,五百家置乡正,百家置里长,以治其辞讼。”同时隋朝还建立了宗法系统与地方行政系统交叉的基层组织,如“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后世沿袭不改。
唐朝时期,农村以村为单位,城邑以坊为单位。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乡置耆老一人,亦曰“父老”。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乡有乡长,里有里正,村有村正,并有严密的邻保组织相互纠举不法。里正与村正(按均田法)负责土地收授,劝课农桑,收纳赋税,摊派兵役、徭役等事项。
明朝时期,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里下为甲,设甲首一人,负责地方民政、教化、赋税、争讼等事。里长“下有益于民事,上有助于官司”。
清朝在明代里甲的基础上,创设了保甲。地方基层组织以十户为牌,设牌头;十牌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保长失职,族长可以向知县上呈弹劾;乡保决断地方事务也往往需要协同族长一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