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琐事

2025-05-13  本文已影响0人  孔繁竹

昨天晚上,妈妈打来电话问:今天的馄饨好吃吗?

若是在家,这顿饭肯定是好吃的。因为有妈妈精心调制的馅,有紫菜、香菜、虾米、酸、香油等调制的汤。可是因为这顿饭是要在医院吃的,并且还因医院要为我加一项冲击波的治疗而打乱了妈妈准备这顿饭的原有步骤。当我打电话给回家拿饭的老公说了这件事时,妈妈和老公慌得把所有的东西一下子盛到了饭盒里。到医院时,馄饨已经被泡弄了,而汤也基本没有了。

这东西能好吃吗?可还是不忍心打击妈妈的积极性,只对妈妈说分开盛,馄饨就不会没汤了。

妈妈说,明天中午再做时会注意的。

可是今天早上妈好又打来电话,说中午别回去了,她有点眩晕了。赶紧让妹妹过去,若再不行,就把老公也派过去,只是自己不能亲临,有点别扭。缺了这半条腿,就是如此的不方便吗?好在,我还有家人可以调动。

老J和老w又去西湖了,又去西湖西南边的麦田了,又去麦田地放声高歌了。若非车祸,怎么着也得是我们三个一起呀!

唱几支我们那个年代流行的歌,唱几段我们都喜欢的古装戏,聊一聊我们对某些事的看法,吐槽一下山东青岛李沧区立案庭韩继升庭长的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且不论这件事的是与非,单就一个庭长在青岛电视台的一个法制栏目出现这样表述的不严谨就是一个问题。这官?是咋当的?

想起了2006年那个被南京法官王浩审理的“彭宇案”,想起了2017年河南郑州关于杨帆医生的“5·2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高下立判。

我比较喜欢这篇评论:

《从“彭宇案”到“青岛大妈案”,糟糕司法判决成道德滑坡的离心机》

评论员廖保平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与2025年的青岛“大妈转身撞人案”,相隔近二十年,却以相似的逻辑在司法史上刻下两道深痕。前者让“扶不扶老人”成为全民道德困境,后者则将“走路需预判安全距离”推上舆论风口。两起案件看似孤立,实则共同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当司法判决背离常识、忽视社会后果时,它非但不能修复社会裂痕,反而会成为撕裂道德底线的离心机,加速社会信任的解体。

在“彭宇案”中,法官王浩以“常理推断”质问:“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这一逻辑将善意行为等同于自证其罪,直接将社会道德推入冰点。而青岛“大妈案”中,法院将机动车“安全距离”法规生搬硬套至行人,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由判决行人赔偿7万元。两种判决的共同点在于:用僵化的法律工具主义替代对复杂人性的体察,用技术性正确掩盖实质不公。

法律本应是维护公平的底线,但当司法者将法律视为“万能公式”,强行缝合事彭宇案的直接后果是“道德避险”成为社会潜规则。数据显示,彭宇案后,一半以上的人选择对摔倒老人“直接走开”,仅有个位数的人愿意主动搀扶。而青岛案则进一步扩大恐慌半径,行人需时刻警惕“安全距离”,否则可能因他人突然转身背负赔偿责任。网友调侃:“以后走路需自带测距仪”“青岛将成为老年人碰瓷新圣地”。

司法判决的社会效应远超个案本身,当法律无法为善意提供保护伞,反而为恶意开方便之门时,公众只能以“冷漠”自保。2011年佛山“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漠视被碾压女童;2025年青岛案后,网友直言“不敢再去青岛旅游”。司法本应修复信任,却在事实上成为社会原子化的推手。

两起案件的另一共性在于司法对“维稳思维”的屈从,彭宇案以“公平原则”判彭宇担责40%,青岛案以“调解”名义强令行人赔偿7万元,本质上都是“和稀泥”式司法的延续。这种处理方式看似化解矛盾,实则传递危险信号:谁受伤谁占理,谁闹事谁得利。

此类判决为职业碰瓷提供制度温床,彭宇案后,“碰瓷产业链”悄然兴起;青岛案判决公布后,律师担忧“景区将成碰瓷天堂”。当司法系统以“同情弱势”为名纵容滥诉,实则是将法律异化为“按闹分配”的工具,最终侵蚀的是法治根基。

实与规则之间的裂隙时,判决便沦为脱离现实的空中楼阁。彭宇案中,法官忽视证据缺失的客观困境,用“生活经验”填补法律漏洞;青岛案中,法院无视行人场景的特殊性,将机动车规则移植到人行道,暴露出司法逻辑的机械与傲慢。彭宇案的直接后果是“道德避险”成为社会潜规则。数据显示,宇案后,一半以上的人选择对摔倒老人“直接走开”,仅有个位数的人愿意主动搀扶。而青岛案则进一步扩大恐慌半径,行人需时刻警惕“安全距离”,否则可能因他人突然转身背负赔偿责任。网友调侃:“以后走路需自带测距仪”“青岛将成为老年人碰瓷新圣地”。

司法判决的社会效应远超个案本身,当法律无法为善意提供保护伞,反而为恶意开方便之门时,众只能以“冷漠”自保。2011年佛山“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漠视被碾压女童;2025年青岛案后,网友直言“不敢再去青岛旅游”。司法本应修复信任,却在事实上成为社会原子化的推手。

两起案件的另一共性在于司法对“维稳思维”的屈从,彭宇案以“公平原则”判彭宇担责40%,青岛案以“调解”名义强令行人赔偿7万元,本质上都是“和稀泥”式司法的延续。这种处理方式看似化解矛盾,实则传递危险信号:谁受伤谁占理,谁闹事谁得利。

此类判决为职业碰瓷提供制度温床,彭宇案后,“碰瓷产业链”悄然兴起;青岛案判决公布后,律师担忧“景区将成碰瓷天堂”。当司法系统以“同情弱势”为名纵容滥诉,实则是将法律异化为“按闹分配”的工具,最终侵蚀的是法治根基。

……

《什么叫“行人安全距离”?司法不能强人所难》源:南方都市报

“行人安全距离”之说在社交平台炸了锅。普法节目相对简略的案情介绍,可能无法全面呈现案情的诸多细节,但并不妨碍外界对得到司法确认的调解结果进一步深入讨论:那个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引申出的“行人安全距离”如果真的存在,那应该是多远?经过确认的司法调解,其结果同样对其他社会行为有指引作用,普通路人又该如何走路?

行人一前一后同向行进,前者“在前方无突发状况时突然转身往后走”所导致的自身损伤,按照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这是法律范畴内最基本的归责路径。“无过错不担责”,而在这起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中,作为在后行进人不仅无法预料,也无法被苛求躲避。但在个案释法过程中,司法人员被认为疑似引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概念,认定后行进人“存在未与刘某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车辆安全距离”,很好理解,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人也被要求适用该规则,可能就有些强人所难。况且如不少网友跟帖所言,如果真一以贯之地“照此办理”,要适用“车辆安全距离”是否也需要以禁止逆行、禁止原地掉头的标准来严格要求前面那个行人?法官依法行使职权,遵照法律规定办案,但法律并未赋予司法人员创设法律、延伸扩大解释法律的权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车辆安全距离”概念不该也无法直接“移植”到行人身上。而按照法律的确定性原则,“行人安全距离”概念如果真的要适用,也应当为社会成员划定明确的标准和界限:安全距离到底是多远?3米、5米,还是不得不提前预判风险、主动绕行?

……

这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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