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这五种情况,就算你有借条也没用
众所周知,借钱的时候,一定要打借条,因为借条是借贷中至关重要的证据,但是很多人对借条有误区,认为只要有借条,就一定能要回来钱,然而现实却不是这样,以下这五种情况,就算有借条也要不回钱!
借款用途不合法
案例:陈某与李某是朋友。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李某分四次向陈某借款共计41.5万元,每次均出具借条。其中李某第一次向陈某所借款5万元系用于赌博,陈某在庭审中,也承认李某在借款时已说明了目的。
法院认为:李某第一次借款5万元,借款目的是用于赌博,故该借贷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解析: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1997年3月25日,吴某平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3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吴某平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借款及利息。2018年5月3日李某诉至鼎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吴某平还钱。
法院认为:唐某等3人的起诉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且没有提交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证据。
解析: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案例:被告人陈能达21岁,因家族遗传原因,系经阿瓦提县残疾人联合会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并颁发残疾证的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据原告人杨文辉诉称,2013年6月,被告人陈能达从其处借款人民币4800元,后来陆续归还了2300元,剩2500元拒不归还。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能达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所出具的借据,不产生债务的效力。驳回原告杨文辉的诉讼请求。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
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案例:原告陶某诉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因原告陶某仅提供被告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全部借款事实。
法院判决:原告除提供借条外,还必须提供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借款的相关证据。故二审法院仅对借条予以部分认定。
解析: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借条无效。
借贷合同无效
案例:杜大姐退休后开始种植西红柿,经营不善亏损后,她认识了谢某。谢某哄骗杜大姐称其种植辣木1000亩,需要20万元的辣木种子,而杜大姐没有钱购买种子。谢某就骗杜大姐抄写其拟好的《借条》、《借款合同》、《收据》、《承诺书》内容。
法院判决:认定杜大姐被谢某欺骗,谢某未向杜大姐现金支付借款20万元,也未提供价值20万元的辣木种子,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最终依法驳回谢某诉讼请求。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债务人基于胁迫、欺诈等情形向债权人出具借条,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该债权利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