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律师工作日志——病假管理中的是是非非(二)

2017-06-19  本文已影响0人  白话劳动法

自2006年至2017年,恰逢国内劳动法立法的“风云变幻”时期。

HR业内对员工关系管理的“谨小慎微”,员工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斗志昂扬”,劳动监管部门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照顾”,HR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诸多法律与管理相结合的问题,是法律问题,也是管理问题。

以法律+管理的双重视角,以律师+咨询师+培训师+专家的四种身份,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真实咨询案例以及咨询回复,分类予以汇总,供同业人员借鉴。

(备注:基于客户隐私的保密,涉及到的企业以及员工的真实名字均以化名或英文字母予以替代)

病假管理(二)

病假管理是HR在工作过程中感到头疼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

我将多年工作过程中所服务的企业在病假管理中的“百态”,通过日志的方式予以整理,通过千奇百怪的真实咨询案例,去了解病假中的“是是非非”,去了解HR管理者与员工在病假管理上的“勾心斗角”。

四、中医针灸“泡病假”——管理者欲哭无泪

问:生产部有个员工我怀疑是在泡病假。该员工毕业后就直接加入了公司,工作了17年,目前在省中医院针灸科住院,医生诊断:腰痛、睡眠障碍、焦虑状态。有病假材料,虽然是住院,但我们核查发现,他只是白天在医院针灸,晚上并不住在医院。

请问,这个针灸能算病假吗?公司能不能叫他回来上班?


回复:

关于病假,员工有病假材料不一定有权利请病假,而是看病假材料上是否注明需要休息,需要休息几天,或者是否需要连续住院治疗。

如果职工仅有病假材料,而材料上没有注明需要休息,则属于有病,但无权请病假的情况;如果职工有病假材料,但每天需要治疗,则治疗结束后应当到单位上班。

因此,仅是针灸,没有诊断证明需要休息,则不能算病假,而是要告诉他来上班。不来上班的,我们可以按照旷工处理,不给工资,可以暂且不进入解除流程,通过旷工先断其工资,然后再看下一步。

五、当医疗期遇上未签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合同、补偿基数时——管理者一头雾水

背景:某男44岁,入职时间:2002年11月。

最近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之后一直在休病假,谈补偿未签劳动合同;2014年10月该员工生病住院,之后出院,2015年10月仍旧断断续续一直请假,称不能上班,并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需要休养。

鉴于这种情况,用人部门想要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月工资标准2869元;其个人提出19万元的补偿。公司方面计算需要医疗期为12个月,前期公司已支付了7个月的病假工资,(由于休假不连续并未按照最低标准执行病假工资)后5个月病假未支付费用14345(5*2869)元。经济补偿34428(2869*12)元+医疗补助34428元,总计68856元,共计83201元。

问:

(一)此种补偿是否合理,补偿最低标准应是多少?

(二)如果解除,以哪种理由解除最为合适?

(三)现在自争议发生日期已经近一年:

是否仲裁时效已过?对公司是否有利?

如果公司不主动协议补偿,员工申请仲裁,对公司赔偿是否会有影响?


回复:

对于这个职工的处理,不需要那么复杂,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宜即可:

(一)原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到期的,期满后没签订劳动合同持续到现在为几个月:12个月之内的,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超过12个月的,每超过1个月双倍的工资少支付一个月,基于双倍工资受1年的仲裁时效限制缘由;

(二)医疗期是否休满:该职工的医疗期为6个月,累计计算期限为12个月,统计一下,其在最近连续12个月内请的病假累计是否超过180天,超过的属于医疗期满;

(三)医疗期满后,其仍然提交假条的,则以医疗期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则看其所患疾病是否可以治愈:不可治愈的,支付医疗补助费;可以治愈且不影响劳动能力的,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五)经济补偿金的的基数就是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其病假工资,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然后乘以工作年限,即可。

六、脑溢血后遗症职工要求复工——管理者“怕不怕”


问:

员工发生脑溢血并被认定为脑溢血后遗症,尚未完全恢复自理能力(病假超过1年时间)。

如果员工提出复工,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和手续?


回复:

脑溢血后遗症属于患病。

患病期间,享受医疗期,根据其工作年限享受3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上班的可以予以解除合同。员工提出复工的前提是其首先能自理,其次,能胜任原来的工作。

因此,如果员工要复工,首先,要求员工去医院开具康复证明,证明其康复了,然后才考虑其复工;医院开具康复证明后,公司再来确定,脑溢血是否会影响该员工的工作能力,该员工是否还能从事原有的岗位。如果公司认为其不能,本人认为能,那就安排复工,对其进行正常的工作安排与考核,不能胜任的予以调岗,调岗后还不能胜任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员工曾有重病史,入职后病发,这样算谁的?——管理者懵了


问:招聘的员工曾经有重病史,但入职体检合格。

(一)入职后如果在岗位上旧病复发,这种情况下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

(二)这种情况单位可能面临哪些法定责任或有哪些风险?

(三)入职前、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避免或减少类似情况带来的责任和风险?


回复:

旧病复发,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不会认定为工伤,除非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治疗48小时内死亡的,否则,均不应认定为工伤。

对于是否有重病史,一是入职前体检;二是入职前让个人填写个人信息,如果有重病史的,一般不建议用;如果职工有重病史但没有填写,后被单位发现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种情形属于入职欺诈,可以解除或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八、试用期员工提交辞职后生病又交假条——“哥们,你是辞职啊,还是辞职?”

公司有个试用期员工(3月9日入职,6个月试用期),6月19日提交辞职报告,但没有按规定办理公司的离职交接,原本答应第二天办理交接的,但没有来公司。

6月23日下午,在公司宿舍发生胃穿孔,自己拨打了120,在医院住院18天(此员工是通过公司领导介绍来的,在住院后第一时间通知我们,要求公司不能停保,因为会影响医保报销,公司综合考虑,就打算延期1个月再停保)。

昨天下午,家属拿着出院小结和病例,要求请病假,并告知公司,员工病休之后会回来上班。此员工在部门的工作表现很不好,现场管理人员多次向上级汇报,也多次告诫员工本人,但考虑到该员工是领导介绍来的,没有及时终止试用期合同,和员工谈过之后,员工自己提出了离职。

问:

(一)员工要求回公司上班,企业是否可以不接纳,能否默认合同已经终止?

(二)如果存在劳动关系,病假时间能否计入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病假1个月,延长试用期1个月),即使回来上班,是否也可视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让其退出工作岗位?


回复:

我的建议如下,供参考:

员工辞职没有生效,与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该员工6月19日辞职,如果生效,则公司7月份的保险就应当给予停缴,在保险没有停缴的情形下,员工患病又在23日提交了病假条,则视为辞职没有生效;

员工患病进入医疗期,医疗期算试用期的期限,不能延长试用期,该员工试用期应该在9月3日之前期满;该员工所患疾病为胃穿孔,因此,该员工的病一般不会拖到试用期满。

因此,需要对该员工进行病假管理,病假期间按照流程履行请病假手续,没有履行手续则属于旷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的,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试用期满前来上班的,则让部门根据之前的工作表现,根据试用期考评要求作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通知书发出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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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加白律师助理微信:lawyer-b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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