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呵呵,不存在的
今天看到一个非常博眼球的视频:
【孕妇没穿内衣逛超市 被网友“群嘲”】近日,南宁一超市内,女子身材丰满还没穿内衣,仪态显得有些随性。监控视频被超市员工传到网上,短短四天引起上千万人围观,一些网友评论不堪入目。当事人称因为怀孕才穿得宽松,要求超市删除视频并赔偿5万。
这其实又一次提醒人们,在自媒体时代,你根本不知道随时有多少双眼睛盯着你的一举一动,人们几乎不复有隐私存在。
没穿内衣逛超市要被拍,小情侣在地铁上拥抱一下也要被拍。
你永远都不知道你哪一瞬间无意识的行为,会不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添油加醋后发到网上,将自己置于被大众指指点点的位置上。
一开始的新闻标题是这样的:
尽管当事人看到视频后再怎么解释自己是孕妇,两人是情侣关系,也挡不住网络评论对她的冷嘲热讽。然而她又做错了什么呢?
只不过选择了一种舒适的穿着方式,在男友的陪伴下去了趟家门口的超市。谁能想到会被人特意录像放上网呢?
有不少人批评女子不穿内衣就出门,“行为过于开放”。去家门口超市买东西,很多大妈也不穿内衣啊,直接光着上半身的男性更是数不胜数,怎么没人说?
一个没有穿内衣的孕妇能被人偷录传视频,不能证明这个孕妇有问题,只能证明传播视频和说这种话的人有问题。
这个事件的重点难道不是超市员工在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下,私自把当事人的视频发到网上吗?
就算她裸奔,自然有警察叔叔管,你拍人视频还发网上?反过来说,即使穿着内衣,超市员工就可以随意把顾客的视频露出去了?
有人说她既然穿到公开场合,说明不怕被人看啊,在现实中被人看和在网上被人看没区别。但你发张自拍到朋友圈,和别人把你照片放到公共平台,这两件事能一样么?
自己不介意这样穿出门,别人看两眼也没啥问题。但是特意录像,或者拍摄放上网任人嘲这就有问题了好吗。
律兜法律咨询平台律师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侵权与现实的侵权行为,只不过换了一个平台而已,本质还是一样的。最终裁定还是根据各类侵权行为构成的要素,尤其是否对当事人造成影响。
在生活中,确实有一些行为让我们看不惯,特别是一些不文明行为,比如随地扔垃圾、闯红灯……如果在现场,可以直接上前制止,告诉别人这样做不对,而不是发在网络上说这种人没有素质之类的。
想要这个社会的秩序变好,就应该用自己的行动去改变别人,而不是用PO到网上的形式,来表现自己的刻薄。
公共场合,总是有人关注白花花的大腿,也有人关注不文明行为。
但你也许不知道会有谁,偷偷拿着手机对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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