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美机构应该怎么纳税?
——医美经理人必懂的财务知识之六:行业主要税收政策及风险
有一种狗叫杜宾,据说是世界名犬中最有气质的,安静而勇猛,对主人极其忠诚,由德国的税务稽查官路易斯·多伯曼培育而成,他为了更好地收税,需要一只威严的狗陪着他,于是一个新的犬种诞生了。德国人在他去世后,将这种狗以他的名字命名,这也是世界上唯一的以培育人的名字命名的狗:多伯曼平犬,后来演变成杜宾犬。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自古以来,收税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美国罗斯福总统曾说:一个人只有死亡和纳税无法避免。以前医疗美容行业市场规模小,国家征税成本有点高,偷税漏税蔚然成风。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渐渐规范,医美机构要缴的税,也构成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如果税务方面的筹划不及时,跟政府耍“小聪明”,指不定什么时候就让你“吃个大亏”。韩国医美行业的“税政风暴”,曾经让许多整形医生一觉睡到解放前。那些冲进医生办公室不由分说抱走电脑的税务稽查人员,不带杜宾,是带着手铐来的。
综合来看,在我国开业的医美机构,主要涉及三个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我们尽量把烦人的“数学”问题减到最小,用最通俗的语言给大家讲讲有关纳税的那些事儿。
一、诊所开业后取得销售收入,涉及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增值额才征税,没增值额不征税。所谓增值额,就是指买卖价格之间的差价。
以诊所销售产品为例,假设税率为16%: 诊所以116元购进不含税价格100元的护肤品一盒,支付采购价100元,增值税16元。 诊所要赚钱,因此在进货成本的基础上加价100元销售,即不含税销售价为200元,需要缴纳增值税32元,总共售价232元。 不含税进货价格和不含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就是增值额,增值额等于200-100=100。增值税就是在加价的100元上面征的税,100×16%=16元,也就是32-16=16元。
我们国家对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医疗机构有税收减免和免税政策,但是如果你不知道这些政策,或者就算知道这些政策,不懂得合理利用,那应该缴的可能一分钱都少不了。
1、你要知道自己的纳税人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在认定标准和增值税税率方面有很大不同。有一个“关卡”,经营院长应该记清楚,如果你的诊所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那么你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超过这个数字,就变成一般纳税人。要知道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比较关照小微企业的,两者之间的税率有很大的差别。
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能像一般纳税人那样用增值税发票减免相应的纳税额,但是这个身份的税率很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而同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6%,两者相差1倍,所以机构在开业之初,销售额、增值额没有那么高的时候要善于利用这些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2、你需要知道自己现阶段的税率
针对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国家的税收政策、税率有所不同,机构过一段时间销售额扩大,纳税身份变成“一般纳税人”,就要按照不同行业的不同税率纳税。不过我们国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用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进项发票抵扣一部分。即,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不含税采购价*税率)。这个公式大部分机构都用得到,涉及“少交钱”的事儿,一定要重视。
一般纳税人的三档税率规定:
6%——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等行业,
10%——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
16%——制造业等行业。
2019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报告中宣布“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具体的税收政策2019年4月1日后实施,将制造业等行业原来16%的增值税降低到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来10%的增值税讲到9%。
3、医疗美容诊所的“重磅炸弹”——医疗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难道民营整形医院不用缴增值税了?不一定。想要税收减免你要同时满足两个要求,才能免征增值税。
首先你得是医疗机构,这个一般诊所都没问题;而且你提供的医疗服务得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列出的服务才行,自己取的项目名称不算,什么9D双眼皮、达拉斯隆鼻之类不免税,尽早安排人员按《项目规范》对照。
其次,一个机构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财务上应做到分开核算,分开开票,否则不得免税。
二、诊所盈利后,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样,凡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收入减去成本取得利润了,那你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整形医院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同样,企业缴纳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支出也可以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支出)
1、纳税人身份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与增值税一样,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也有特殊的身份规定:根据2019年1月17日下发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通知》所指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可弥补亏损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
如果你的企业经营了一年,发生了亏损,国家也“体谅”企业经营不易,如果以后盈利了,可以用以后的盈利弥补这一年的亏损,即发生亏损后可以向未来年度结转,用以后的年度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时间五年。
假设某诊所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以后五年弥补亏损前分别有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15万元、2015年20万元、2016年25万元、2017年15万元、2018年15万元,每年用当年所得弥补亏损后所得额均为零。因此,从2014年到2018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年共弥补亏损额90万元。
3、三流一致
以前政策不严的时候,大家找找发票,草签个合同,事情就这么对付过去了,但是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越来越正规,机构合同签署后,必须公对公支付,对公支付要求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即合同签署方、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必须一致,否则诊所还是存在税务风险。所以联合丽格对“开发票”这件事一直管理非常严格:
开具发票时必须开具公司全称,不得简写或开具成个人;
开发票必须填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管专票还是普票);
品名要写的具体,否则不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使用。
三、诊所雇佣员工,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和企业所得税一样,个人只要有所得,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所得,就不用缴。这里面各位投资人、老板要注意了,诊所赚钱了,分了红,你的分红也是需要纳税的。个人所得税最新缴纳政策如下:
1、新个税的九个税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这九个税目中的前4项统称为“综合所得”。
2、适用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重点
原来通过以下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存在重大偷税漏税风险。
(1)企业实行内账外账两套账的做法;
(2)员工工资奖金通过报销费用形式发放;
(3)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降低适用税率;
(4)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高收入个人也是个税稽查重点。
四、偷税、逃税、虚开发票风险
企业经营管理者应高度重视税务安排的合法性和潜在的税务风险。否则,税务稽查时,查处了偷税、漏税、虚开发票了,就不止补回以前逃的税款,还需要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并处以及大额罚款,情节严重还会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以外,还会给企业带来名誉和纳税信用评级等方面的损失,得不偿失!
最后我们来看看悬在经营者头上的“税收利剑”。这些法条大家不用仔细阅读,只要正常、合法纳税、合法减免税费,这些法条一辈子你都用不上。
1、偷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