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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法考最难的考点

2018-07-10  本文已影响1人  希律法考

从一定角度看,人类社会的文明就是法律的文明。法律是人类智慧和理性的结晶,其规则的背后,蕴含着对“人性”的深刻理解。可以说,法律是“人性”的另样体现和展示。作为法律人,唯有对“人性”有独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才能真正领悟法律的精髓。法考作为世上最难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庞杂、法理深邃,而且考题精怪,尤其让人难以对付。很多人备考时,觉得好像所有的知识点都懂,法条也熟,但一看到考题就有点怀疑人生了。为什么呢?其中就很可能因为,他没领悟这道题隐藏的另一个考点,一个最难的考点:“人性”。

什么是“人性”?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人性善、人性恶,人本无善恶,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而人作为社会性的动物,生存和发展的欲望与身俱来,本无关乎“善”、“恶”。但因此而生的自私、贪婪、邪恶,正与诚信、正直、公平一样,若与利益联系起来,博弈、矛盾与冲突就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怎么调整?如何处理?这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首要的就是从“人性”角度来设计规则;其次,在法律的适用上,也需要考虑人性。——法考,对于“人性”,定然是要考查的。

【例一】大清律例:仆人奸主妇者斩立决,主人奸仆人妻者罚俸三月。——你肯定会说,太不公平了!典型的刑不上大夫,属于恶法。但是,撇开立法者的立场,我们千万不要低估了古人的法律智慧,可以说,这其中蕴含了对人性的高度洞察和理解。试想,地主、官老爷们有钱有权,法律也允许纳妾,若不是“急色儿”,难以对仆妇动心的。法律层面要预防的倒是仆人故意让自己的妻女去诱惑主人,进而实现其敲诈勒索的目的。如果“人人平等”的话,主人一旦有把柄被仆人抓住,由于面临的是丢掉生命,那么一定只能向仆人投降,仆人一反而成为主人的主人了。而现实社会是金字塔结构,主人少而仆人多,如果反过来,金字塔必然倒塌,整个社会秩序也无以为继。再回过头来看仆人奸主妇,身为仆人而胆敢奸主妇,乱了尊卑,失了本分,身为仆人竟敢登上主人之榻,其野心之膨胀,简直不可遏制。因此必须防微杜渐。基于此,清朝才订立了这样的刑律。从“人性”的角度看,这也是一种衡平。

当然,这里要申明的是,这种立法是有悖于现代法治理念的。之所以引以为例,是为了阐释法律对人性的洞悉之重要性。

【例二】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候机厅“捡”到一个装有黄金饰品的纸箱,价值300万元。关于此案的定性,一时争议不休,究竟是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只纠结于证据,只从法律技术层面来认定其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均不足以做出正确的认定,而从人性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的事实构成,应该说,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应该说体现了法律的人性之光。

确实,从一定角度看,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实践中,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划定一个清晰的边界,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很多事情就没那么复杂。而其中,法律对“人性”的考察,确实尤为重要。

【例三】台湾蔡英文上台后,为体现其所谓的亲民倾向,推动行政院出台了一项法令,说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工权益,将加班费从一个小时二倍工资提升到一个小时四倍工资。这个法令好不好?当然很好。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谁敢说不好?从表面上来,“加班违反人性”的抱怨经常不绝于耳,那么行政院推行这一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似乎是一项值得称赞、合乎人性的举措。但细究起来,该法令实际上是违反人性的。因为企业主给不起四倍工资啊,即使需要加班,也只好雇佣临时工了。另一方面,员工也很烦恼,你这个蔡英文真烂,原来我还能拿二倍的加班工资,现在我加班是不用加了,但我家里还指望这加班费呢。最后,迫于这种社会现实的压力,台湾行政院只好顺应人性,再次把法律修改回去。

可见,“人性”是立法者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人性是出发点,更应是落脚点,脱离人性谈立法,犹如纸上谈兵罢了。

下面让我们看看法考的真题是怎么考察人性的:

【真题一】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这道题,很多考生觉得难,无法确定到底考哪个原则。其实,从一定角度看,它考的是“人性”。如果你对这四个原则的内涵及其适用不能透彻理解和把握的话,从人性的角度,是可以正确回答这道题的。为什么呢?因为,从人性角度看,你让我不爽,我也要让你不爽,这就是“人性”。那么,我怎么让你不爽呢?这就涉及到道德与法律问题。而在这四个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恰好符合这点。依据《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题中乙滥用权利,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是不道德的行为,缺良心的行为,违背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正确答案是D。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学习法律,除了理解其语义学上的意义以外,还需要把握其法律含义,比如,诚实信用原则,除了信守承诺以外,更包括“当事人为法律行为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真题二】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

B.构成混淆行为

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这道题,很多考生做错了。其实从人性角度分析,还是不太难的。生意不好,店老板着急啊,怎么办?宣传啊。怎么宣传?简单,只要让潜在的客户觉得店里生意好就行了,从众心理嘛。但是店里的生意本来不好啊。对了,这答案不就出来了,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嘛。可见,正确答案为C,构成虚假宣传。从法律角度看,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店家行为属于使用“其他方法”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结论一样,也选C项。

总之,法律对人性的拷问,是法考的必考内容。比如,辱母杀人案中于欢为什么二审改判?火爆的《我不是药神》以及真实“药神”的悲喜剧中所蕴含的道德与法律,专利与生命,等等,非常严肃而悲凉,无不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拷问!

那么,当我们在法考中遇到类似考题时,应怎样从人性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思考?比如:

(1)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

(2)婚外情的分手费协议可否请求法院撤销?

(3)你做我小三,送你一辆宝马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4)夫给妻买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约定受益人为丈夫,2年后夫妻离婚,之后,妻子再婚后死亡,该保险费归谁?

类似上述考题很多。对于这些考题,我们在作答时,就需要思考其中所蕴含的“人性”问题。体会题中所考查的人性、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衡平。

(1)有效。该类协议有助于防范“人性恶”或惩治“人性恶”,法律应予鼓励。从法律角度,可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来进行解读: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忠诚协议有效。

(2)终止不道德的婚外情,止“恶”即为“善”,符合善良风俗,法律当然应予以鼓励。该分手费协议有效,不能撤销(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除外)。

(3)婚外小三的行为是“人性恶”的体现,法律应对此进行防范或制裁。因此该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为可撤销合同。

(4)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中,若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受益人应该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身份来进行确定,若保险合同成立后离婚了,受益人为再婚后的配偶;而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离婚后投保人仍然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说明是真爱。其受益人应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身份来进行确定。根据这一“人性”规则,本题的受益人为前夫,也就是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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