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的税务稽查 看你运气如何

2019-01-18  本文已影响55人  孙莉教你学财税

税务稽查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金三系统上线后,税务大数据时代来临,税务稽查模式也随之创新。选案  环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利用金三数据库,建立了随机抽查机制,使得税务稽查更加规范、专业。

随机抽查机制,真的全靠运气吗?

当然不是!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双随机(随机抽查主体、随机抽查对象)”如何摇号,看看自己的运气到底如何。

随机抽查依据:

  《征管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随机抽查主体:各级税务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从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组织或督促相关地区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省、市、县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和竞标选派,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

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随机抽查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内容: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应录入税务稽查对象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和前三个年度经营规模、纳税数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等情况。

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应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低(D级)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等,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索情况。

上述两个名录库也实施动态管理。

随机抽查方式: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分类确定

  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抽查结果:

  对随机抽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对象,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

相关法规:

1.《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

3.《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

4.《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3号);

5.《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4号);

6.《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2号)。

原创: 辉哥看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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