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

法律翻译进阶之路(1)——逻辑与理解

2017-12-09  本文已影响0人  10e5874bdc9f

最近一两年,审阅过的法律翻译文件不计其数。中过的招、跌过的坑、憋出的伤,反反复复,来来往往,共同成就了我的血泪进化史。(嗯对,插播一句,非工作时间不要跟我提审阅翻译文件,翻译公司不要找我审阅翻译文件,我谢绝审阅除本team小朋友之外的任何人的翻译文件。)

其实说起这些伤,本质大同小异,今天归纳着说一说。

首先要强调,就法律翻译而言,就实践中的法律翻译而言,最终结果的呈现,绝非肤浅的翻译这一个要素,而是译者多项个人素质的集中展示。这里的素质,有些和大众对翻译的认知无异,比如语言功底、文字转换技巧,也有些是普遍适用的,和传统观念里的翻译看似关系不大,比如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解能力。下面分开说。

再说明一点,以下所有对例句的修改都是从校对角度作出的,即只改错误、不润色,并且以最小改动为原则,本文不探究最完美表述之道。

一、思维能力。

把思维能力放在第一条,因为它太重要,是成为翻译高手的大前提,却被忽视到不曾出现在任何一本翻译教材中。

思维能力也是一个人资质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实践中所见的相当比例的翻译错误,并非源自语言功底,而是由糟糕的逻辑思维和肤浅的理解导致,以下就从这两方面说。

(一)

逻辑思维方面,先举两个例子:

例一

近几年来,随着东部地区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处理开发项目与农业、林业用地之间的矛盾成为开发工作的难点。即使双方已约定样品或其它验收标准,因技术条件限制造成的成品与样品或验收标准在色彩、尺寸上的差异为可接受差异。

原翻译:

In recent

years,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eastern regions are short of land resources, it turns out to be

difficult to coordinate the conflictbetweendevelopment

projects and the land

used foragriculture

andforestry.

修改后: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eastern regions are short of land resources, it turns out to be difficult to coordinate the conflict betweenthe lands used

for development projects and for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例二

即使双方已约定样品或其它验收标准,因技术条件限制造成的成品与样品或验收标准在色彩、尺寸上的差异为可接受差异。

原翻译:

Notwithstanding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on samples or acceptance standards, discrepanciesbetween finished products

and the sample or the color and size specified in the acceptance

standardarising out of technology limitations shall be deemed acceptable.

修改后:

Notwithstanding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on samples or acceptance standards, discrepanciesbetween finished products

and the sample or the acceptance standard in color and sizearising out of technology limitations shall be deemed acceptable.

以上两个例子都是中英翻译。由于中文意合语言的本质特点,极少明示逻辑关系,因此对逻辑思维能力的要求显然更高。而由于英文是形合语言,逻辑关系往往需要介词明示,所以一旦对中文的理解出现逻辑错误,在英文里几乎是无法掩饰的。

例一中,矛盾存在于1)开发项目用地,和2)农林用地之间。原文中心词“用地”后置,且为避免重复,两个修饰成分“开发项目”“农业、林业”共享同一个中心词。原翻译理所当然地根据并列连词断句,导致译文所述矛盾出现在1)开发项目,和2)农林用地之间。稍微思考一下就可以看到,这两者显然不在同一个逻辑范畴内,不可能存在矛盾。

例二与例一如出一辙。原文所述差异为:1)成品与样品在色彩、尺寸方面的差异;以及2)成品与验收标准在色彩、尺寸方面的差异。而译文仍然犯了根据并列连词就近断句的错误,忽略了“在色彩、尺寸方面”这个共享成分,导致译文的两种情况为:1)成品与样品之间的差异;和2)成品与验收标准中色彩、尺寸的差异。首先,原译文两种情况逻辑上显然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其次,将成品与样品之间的任何差异都作为可接受差异,有悖常理。

逻辑错误并非中英翻译专属,试看以下英中翻译的例子。

例三

“Software” means Licensor’s proprietary computer software and software security devicesprovided by Licensor under this License.

原翻译:

“软件”指许可人专有的计算机软件和许可人根据本许可提供的软件安全设备。

修改后:

“软件”指许可人根据本许可提供的许可人专有的计算机软件和软件安全设备。

英文对软件的定义,外延包含两类:1)许可人根据本许可提供的专有计算机软件;以及2)许可人根据本许可提供的软件安全设备,两者共用修饰成分“许可人根据本许可提供”。而原译文规定的两类是:1)许可人专有计算机软件;以及2)许可人根据本许可提供的软件安全设备。首先,两者在逻辑上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其次,即便从常理推断,在一个许可协议的定义词中出现将许可人专有的计算机软件整体纳入被许可软件的范畴,也是天方夜谭。

例四

Service

Provider shall provide the Services and each partyshall perform its respective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atitsown

cost and expense.

原翻译:

服务提供商应提供服务且各方应自行承担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修改后:

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及各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本句是对服务协议双方费用分担的约定。约定了两种情况:1)服务提供商自行承担提供服务的费用;2)各方自行承担各自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费用。原翻译断句错误,导致两句约定分别是:1)服务提供商应提供服务;2)各方应自行承担履行义务的费用,且不说两者毫无并列或递进关系,其中第1)项即便用常理判断,也是不合常理的废话——既然是服务协议,服务提供商当然应提供服务,协议中更应该出现的是就提供服务作出的具体约定,而不是此类泛泛之谈。

综上,虽然以上例句出自不同译者,但具有极强的共性:1、完全依赖连词断句,2、没有看到共享成分对整句话中较远句子成分的影响。概括起来就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其实,句号才是对语义更靠谱的了断,翻译时如果不能至少站在整句话的高度思考和判断,是很危险的。另外,从对以上例句的分析可见,语言问题的解决从来不是只有一种方案,即便无法从逻辑角度下手,通过常理判断也可以完美解决绝大多数语言纠结。译者需要做的是,深入语言,超越语言。

经常觉得,具备完备逻辑思维的人,或者数学成绩好的人,十有八九也可以做好法律翻译。是的,我相信法律和数学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据说罗素说过一句话,大意是,数学是符号加逻辑。如果说数学是数字符号,法律翻译甚至广义上的法律工作者每天把玩的就是概念与文字符号。不论哪种符号,本质都是逻辑。

(二)

再看理解能力,仍然先举例子。

例五

Licensee shall at all times implement current industry standard physical,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measures to (a)restrict access and use of the Content to

Authorized Users as permitted under this License Agreement...

原翻译:

被许可人应始终采用现行行业标准的物理、管理和技术措施以(a)在本许可协议允许的范围内限制授权用户访问和使用内容

修改后:

被许可人应始终采用现行行业标准的物理、管理和技术措施以(a)将对内容的访问和使用限定于本许可协议允许的授权用户

原文是许可协议的常见条款。被许可人获得许可人授权之后,向授权用户授予使用权限并有义务将使用权限限定在授权用户范围内,但不会是限制授权用户访问和使用。用更通俗的语言说,被许可人和授权用户是一条绳上的蚂蚱。但凡理解能深入到这一层,原翻译的划线部分一眼扫过就会stick out like a sore

thumb(特别扎眼)。多数时候审阅稿件,发现错误不是通过对比原文一个单词一个单词抠出来的,那种做法实在既过于笨拙又缺乏实效。如果你做得更聪明一些,错误会在你的逻辑和理解框架中因为格格不入而自己跳跃出来。

例六

If 5% or more of the Journal cease to be published by Licensor during the Term,upon Licensee’s written

request,Licensor will, at Licensor’s sole option, offer to Licensee (1) access to additional Content , or (2) a credit toward any future acquisition of a Product.

原翻译:

如果在期限内,经被许可人书面请求,许可人停止出版的期刊达5%或以上,许可人应自行选择向被许可人提供(1)额外内容的访问权限,或者(2)将来购买产品的抵免额。

修改后:

如果在期限内,许可人停止出版的期刊达5%或以上,经被许可人书面请求,许可人应自行选择向被许可人提供(1)额外内容的访问权限,或者(2)将来购买产品的抵免额。

本条款是出版商许可协议的常见条款,规定了停刊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用脚趾头想一想,出版商作为许可方,是否停刊,实在跟作为外人的被许可方没有半毛钱关系,Game Over。再退一万步多说一句,假设你居然果真没看出来被许可方对许可方停刊一事指手画脚有什么问题,再想想合同向来都是权利义务对等,如果要求对方停刊,对方不找你算账,已是万幸了,还要求对方提供额外权限和抵免额,你当你是谁呢?这话,看哪儿哪儿不对。

综上,例五和例六也有鲜明的共性,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始终漂浮在很浅的层次。可以断定的是,TA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就已然完成了翻译。

(三)

出现上面这样的错误,就像练就了一身行走天涯的本事,却在出发前跌进自家水沟里一样。纵然你的文笔再优美流畅,但是很抱歉,游戏开始前你就出局了。

看到这样的翻译时,我经常想起《教父》那句经典台词:花半秒钟就看透事物本质的人,和花一辈子都看不清事物本质的人,注定是截然不同的命运。清爽的逻辑、健全的思维,是从事任何工作的必备技能,翻译当然不会例外。这也是为什么,我从来不认为翻译是一项被动的工作,也不认为工作年限和翻译能力有必然正相关的联系。

深入翻译,超越翻译。纵然层峦叠嶂,胸中自有丘壑,是高手进阶的必经之路。如果看到具备这样资质的翻译,请深深地喜爱TA。

(待续)

(Miss法律翻译007原创文章,欢迎同行交流,转载需获得授权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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