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题系列: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毁损丢失如何处理

2019-04-20  本文已影响0人  8e14c3bf9da9

      在实践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毁损丢失常有发生,也极易发生纠纷。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物业法规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是否应尽保管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毁损、丢失应承担何种责任?首先,要看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主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其次,需要进一步考察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管理是什么性质的管理。

01 :保管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主之间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一旦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保管人应区分不同情况承担保管合同的风险责任:(1)车辆的毁损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2)因物业服务企业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毁损的,如果是有偿保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无偿保管,物业服务企业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保管期间届满,车主未及时取走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车辆毁损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02:租赁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定场地作为车辆停放场地出租,物 业服务企业独立承包经营时与车主之间形成场地租赁关系。此时物业服务企业未能保证该场地符合车辆停放用途而造成车辆毁损丢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3:一般停放管理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主之间不存在保管、租赁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也没有收取保管或租赁费,而只是出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需要,要求车主将车辆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在此种情形下, 如果发生车辆毁损丢失,只有车主有足够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尽到安全防范的附随义务,或者没有尽到侵权法上的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才能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程度、收费情况等因素,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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