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下的金字塔式的社会阶层——天下大宗,天下共主
分封制和宗法制是西周社会的两大基石,两者相辅相成:分封借助宗法得以顺利实施,宗法
则通过层层分封得以固定。宗法制度可上溯到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庭公社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系统。国家产生之后,奴隶主贵族将之改造为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商代末年宗法制基本形成,至西周时已趋完备,并与分封世袭制度相结合,成为西周一代的重要政治制度。
西周的宗法制以嫡长子继承制和庶子的分封制为核心,通过“大宗”和“小宗”的区分层层分封,最后形成“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的局面,以及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至庶民、工、商的金字塔式的宗法社会。
按照宗法制的原则,西周的继承制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立嫡夫人所生的长子,如果嫡夫人无嗣则立身份尊贵的夫人所生的儿子,这就是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为大宗,其他旁系庶子为小宗。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为天下大宗,由嫡长子继承,是姬姓贵族的最高族长,又是治理天下的共主,而其他诸子则为小宗,分封为诸侯。
在诸侯国内,也要按照嫡长子世袭的原则,由嫡长子继承诸侯之位,其他诸子分封为卿大夫。相对而言,继承侯位的嫡长子是该诸侯国的大宗,而其他诸子则是小宗。在卿大夫的采邑内,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继承采邑的嫡长子为大宗,其他诸子成为士为小宗。至“士”这一阶层,嫡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则为庶民。通过嫡长子继承制,从周王室到诸侯、卿大夫,形成“世卿世禄”的特权制度,他们是姬姓氏族中不同等级的大宗,而每一等级都是上一级的小宗。
在嫡长子继承制下,只有大宗才有祭祀宗庙的特权,所以宗庙都建在大宗的所在地。周天子是天下大宗,故天子祭祀的宗庙是最高一级的祭祀祖先的场所,称之为“太庙”。诸侯、卿大夫也在各自所在的地方设立祭祀始祖的宗庙,供奉牌位时,始祖放在中间,其后按照父在左为“昭”、子在右为“穆”的次序排列。在宗法制下,只有大宗才有主祭的权利,故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古代社会,只要掌握了祭祀大权就等于掌握了国家的军政大权。
在宗法制度之下,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本根”与“枝叶”的关系,即为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各级小宗也都要受到同级大宗的支配和约束。周天子为天下大宗,故西周天子所居的都城镐京被尊为“宗周”,而各级大宗都要受到同族子弟的尊崇,故被奉为“宗子”。宗子通过对祭祀大权的掌握强化大小宗之间的等级从属关系。与嫡长子世袭制相适应,大宗永不迁祖,而小宗“五世则迁其宗”,即高祖以上的远祖神位要迁入祧庙,不再祭祀,大宗与小宗之间至五世之后就成为疏远的族属。
“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即西周的宗法制同样适用于异姓诸侯。姬姓的贵族通过联姻的方式与异姓诸侯联系起来,故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叔父、伯父,称异姓诸侯为叔舅、伯舅。通过这种甥舅关系,周天子将异姓诸侯也纳入到宗法制的范围中来。
最初,宗法制的原则只在周天子和诸侯之间实行,随着分封制的发展,波及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在奴隶主贵族内部,形成了“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等级名分制度。而这种等级之分又产生了“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位。西周墓葬中的列鼎数目:天子的墓葬为九鼎,卿大夫七鼎,下大夫五鼎,士则一至四鼎,也可反映这种等级制度。故在宗法、分封制度之下,西周成为“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等级社会。
植根于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是西周贵族相互联系的黏合剂,周天子与诸侯之间关系的连接纽带,故宗法制对周代的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稳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