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休假的权利
一、休假体系
从目前世界各国通行情况看,休假体系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令统一规定的进行庆祝的休息时间。
世界各国的法定节假日大致可以分成三类:
一是政治性节假日,如国庆纪念日、战争纪念日等;
二是宗教性节日,如圣诞节、感恩节等;
三是传统节假日,或称民俗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等。
2、周休日。周休日是指法律规定或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周工作一定时间后必须休息的时间。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每周双体制度,周一至周五工作5天后,周六周日体息2天。
3、职工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后,依法享有除法定节假日、周休日之外带薪休息的时间。带薪年休假属于个人假期,要由职工视个人和家庭需要,自行向企业申请使用,用来满足旅游休闲等活动。
二、法定节假日
根据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644号令),我国目前的法定节假日有: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 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2、3日)
部分公民放的节日及纪念日
- 妇女节(3月8),妇女放假半天
- 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纪念(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
而且,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并不是必须放假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可以得知:
1、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参加社会和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2、如果该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的,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三、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期限: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
冲抵情形:
(一)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年限1-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年限10-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我国公民都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这里做一梳理,以加深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