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与顶层布局

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注意事项!

2019-06-04  本文已影响0人  公号海洋商学

在IPO申报前实施的股权激励,这是很多拟上市公司常见做法。

在这个阶段实施股权激励,对于公司而言既可以激励员工,又能深度绑定核心骨干,老板员工上下一心,冲刺业绩迎战IPO;对于于员工而言,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博取几倍甚至数十倍的溢价收益,那自然干劲十足。

确实这一阶段实施股权激励的时机非常好,但也要注意,这阶段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全方面考虑清楚,避免给公司上市造成不好的影响。张老师也总结出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五大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采用虚拟股激励和期权激励需谨慎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常见的有三种模式:实股、期权、虚拟股,而对于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而言,需避免采用虚拟股进行激励,且对于采用期权激励的,在公司报材料前清理或实施完毕(通常是加速行权)。

因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在这个前提下,股票期权或虚拟股权激励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属不清及不确定性的情况,不符合股权明晰性的要求。

注:对于近期比较火热的科创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于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需要符合相关要求,即表明可以带期权上市。而对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未放开

2、不建议大范围采用自然人持股

如果采用自然人的方式持股,那当员工在公司报材料后发生离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等需要退股的情形时,公司就尴尬了,因为员工退股就会影响上市主体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不符合股权明晰性的要求,可能对企业IPO造成障碍。

因此为规避这种情况,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通常会设立持股平台,常见的持股平台有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让员工持有持股平台的股权/出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因为员工是持有持股平台的股权/出资份额,即其退出的,只是影响持股平台的股权结构,对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没有影响。

3、股东人数不建议超过200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及上市监管审核要求,非公众公司的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时其股东人数应穿透计算,因此,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时,也应考虑激励人数,避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上市监管审核要求。

如果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注: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规定,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

所以如果拟上市企业在报告期内未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证券(向不到特定对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积超过200人或虽在报告期前发生但在报告期内未得到纠正是没有办法进行IPO的。

4、避免股份支付对上市造成实质影响

影响股份支付成本的主要原因是授予价格和数量。当股权激励的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时,该部分差额在会计上需要进行股份支付的处理,即该部分差异金额直接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则对公司当期利润会发生削减。所以当授予激励对象的价格越低,则股份支付的成本越高,当授予激励对象激励数量越多时,股份支付的成本越高。

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如果股份支付费用过大,一方面可能导致企业利润指标达不到IPO申报条件;另一方面,股份支付费用过大将影响发行价格,以23倍市盈率,首发释放25%股份为例计算,500万股份支付费用将导致企业首发时少融2875万。

所以拟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注意:

1、反复测算,避免给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2、在报告期最后一年避免授予激励对象大量股份,从而避免影响到公司报告期最后一年的财务数据。

5、公司股东提供借款使不得

在报告期内实施股权激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借款给员工,出资需自行筹措解决。在部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员工提供资金帮助来购买公司股权。但是在IPO发行审核中,此种行为存在股权代持嫌疑,并且是发行审核时严格审查的环节,因此IPO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员工出资需要自行筹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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