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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系列案例分析二

2018-03-12  本文已影响17人  长安天行健

交通事故系列案例分析二

追偿高速公司成功案例简介

王某驾驶标的车在某高速公路上行驶,途中与道路上的一块异物相撞,车辆受损。交警出具事故证明认可事实。客户起诉我司要求车损1900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及利息损失。最终,我司与客户达成15000元的调解协议。

我司后续向高速公路管理方,即***集团公司提起追偿之诉,法院一审按照70%责任比例支持我司追偿请求。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判决,此案例很具典型性,对于后续类似案例处理有很好的示范效果。

评 析

虽然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比较清晰的,但处理案件过程中对责任比例的把握还是存在一定反复的。特别是一审判决后对方上诉时,由于担心二审法院改判,对后续案件产生不利影响。分公司上报50%的调解方案,上级也认可了分公司的意见。后续,由于上诉方态度强硬,我司坚持抗辩,针对一审被告的上诉状见招拆招,逐一答辩,在分公司代理人的努力下,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取得完胜。

关于此类追偿案件的责任比例认定,各地法院态度不一。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标的司机与高速公路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应按照无过错原则进行赔偿,故一般会判决高速管理方承担全责。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事故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应按照过错原则进行赔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决。对于第二种观点,如何获取有利判决,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应当注意:

一、法律因素

责任比例认定的核心是两个因素:一、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义务;二、道路管理方的维护义务;就案件处理层面如何运用这两个因素呢?应当仔细分析案情。一方面,对于减轻驾驶员安全驾驶义务的细节要注意把握,比如出险时间在深夜时就应当适当减轻驾驶员观察义务;另一方面,对于道路管理方举证的维护义务证据要依法答辩,利用《证据规则》分辨对方证据的证明效力。比如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未改判,主要也是因为高速方举证不充分且证明力不足导致的。(未向法庭提交事故路段的保洁计划、台账或记录等材料,二审补充提供的是手写证明)

二、司法环境因素

不可否认影响责任比例的两个因素都与法官心证存在一定关系,所以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参考一下过往法院的判决尺度,可以尝试优先调解。

启 示

本案中, 处理案件的工作方法值得推荐,对于存在法律风险问题,分公司代理人是及时上报合理调解方案,但庭审时并不拘泥于调解方案,利用庭审情况积极抗辩,最终获取比调解更有利判决。

交通事故系列案例分析二

附件为笔者的起诉状及上诉答辩状。

附件1: 民事起诉状(一审)

原告:**保险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市

负责人:***

被告人名称:***集团公司

被告人名称:***集团公司**分公司

案由: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为高速公路上的路面抛洒物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汽车损失1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原告损失发生之日(实际赔付保险金次日2016年3月1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为,合计金额为655元 ;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事实与理由:

2015年04月15日 21时40分许,被保险人余**驾驶***牌号小型轿车沿**高速公路1509KM+300米处肇事地点,车辆前部与高速公路路面一块异物相撞,造成***牌号汽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损失金额为15000元整。

后经原告进行处理,并及时给被保险人余**依照保险合同规定赔付了被保险人15000元,并取得了对上述被告的代位求偿权权益转让书。

但当原告向被告进行代位求偿时,被告告知原告损失和其无关,且极不配合。

  经调查,**高速公路系***集团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分公司,本次事故正是其管理不善,没有及时清理道路障碍物导致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其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由于协商无果,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等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判令被告在原告已经赔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及利息范围内赔偿原告相关损失。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保险公司分公司

2017年 1月9日

附件2:

民事答辩状(二审)

答辩人(一审被告):**保险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市

负责人:***

被答辩人名称:***集团公司

被答辩人名称:***集团公司分公司

答辩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认定事实准确

    本次交通事故车辆损失是因为驾驶员王**驾驶***牌号号小轿车(被保险人为余**)直接与道路上的异物相撞导致,至于车辆发动机部分损坏属于车辆损失的一部分,均属于车辆损失部分与整体的概念,而此部件的损坏正是因为上诉人道路上的异物直接导致的车辆损失,有事故认定书认书为据。

    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准确。

二、被保险车辆与高速公路路面异物相撞,这是客观事实,无论属于什么物品,均属于上诉人应该予以清理的物品,被保险车辆在收费路段有权利享受安全通行的权利,而上诉人作为高速公路专业管理人,显然违反了此约定的义务,应该承担完全的违约责任。

三、本次交通事故正是因为被保险人余**所承保的车辆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失19000元,我司和余**在**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基础上,同被保险人余**协商在19000元范围内放弃部分权利,我司和被保险人双方达成赔偿15000元的协议,没有违背强行性法律和自愿的原则规定,故我司在赔偿后,法定获取对第三人的保险追偿权,并无不当。

        反观上诉人,其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其以路政巡查拟替代其管理职责,逃避了法律义务,更不得任何理由和内部约定将其法定义务推脱给第三人,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两名上诉人属于公司和分公司关系,故应负法定连带责任。

综上,上诉人已经违反了对于高速路面保障安全通行的合同约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有道路通行票据)

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建议二审法院全部驳回上诉请求。

          上诉人:**保险公司分公司

          2017年9月20日

一一一长安天行健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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