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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恋爱却被判刑,为什么?

2021-12-24  本文已影响0人  法网柔情

案例

从贵州来吴江打工的19岁小伙李某,结识了同乡女孩董某,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由于董某长相打扮等比较成熟,她对李某谎称自己已经16岁,李某也没有怀疑,两人就在租房中开始了同居生活,多次发生性关系。李某的父母察觉两人同居后感到非常担忧,就到董某家中与董某的父母商量两个孩子恋爱的事情,董某的父母当即告知其女儿未满14周岁,并明确表示只同意两人见面聊天,不允许两人再发生性关系,并警告李某及其父母,如果致使董某怀孕,就会报警告其强奸,“让李某坐牢”。此时李某已经清楚董某未满十四岁的事实,同时得知该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却不以为意,加之董某也不听父母的训导,固执地继续与李某同居,半年后董某怀了孕。董某父母知道后非常恼怒,便到派出所报案。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蒋律师说法

这则案例很有特殊性。可能会有不少人存有疑问,双方既然是是自由恋爱,你情我愿,为什么还会被判强奸呢?

其实,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决定的,未成年人无论是智力发育还是身体发育都不够成熟,不能正确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十四岁以下的儿童,更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因此各国在未成年保护方面都予以了特殊立法和特殊保护。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不同的是,强奸14周岁以上的妇女,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则不会构成强奸罪。但如果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则无论其是否自愿,只要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当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这里的故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另一种是从一般大众的判断标准看,对方明显或很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行为人却没有深究或置若罔闻,法律和实践上一般也认为是一种明知,也会认为是故意。

本案中,董某打扮比较成熟,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无论从一般人还是李某均无法判断董某未满14周岁,此时,李某的行为尚无法认定为故意,但在其知道了董某的实际年龄后,却不听父母劝阻,仍然一意孤行,显然已经是一种故意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并无不当。

从量刑来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可见,犯强奸罪的量刑起点就是三年,而且强奸幼女的还要从重处罚。本案中的李某最终只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说明法院也考虑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了双方的“恋爱”事实,并区别了李某与其他强奸犯罪在主观上的恶劣程度,进而从轻做出判决,量刑是完全准确的。

本案的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一个刚满十九岁的孩子因为自己的任性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不能不令人惋惜。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和教育,以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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