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名著(4):扒一扒《水浒传》中影响办案的裙带关系
情大还是法大?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历来争论不休、难有定论。中国历史长河中,一直存在诸多特权阶层及随之伴生的密集人情关系网,这些所谓的“裙带关系”往往会对司法官吏的正常审判工作带来干扰,最终不同程度左右案子的判定结果。
宋朝司法程序繁杂以保证审判公正01
有宋一朝吸收了唐代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了审判回避制度,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必须回避:
第一,“不得差京朝官往本乡里制勘勾当公事”,即所谓的乡贯回避,避免因乡情影响办案;
第二,审讯官与犯人有亲戚关系者必须回避,避免因亲情影响办案;
第三,推勘官和录问官是同年同科及第者必须回避,避免因“同学之情”影响办案;
第四,“职事相干”的上下级官员间要回避,如“提点刑狱司检法官于知州、通判、签判、幕职官司理、司法参军(录事、司户兼鞫狱、检法者同),亦回避”,等等。
上述规定不可谓不细、不可谓不严,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往往难以隔绝各种“裙带关系“对于案件审理的干扰,最终导致形同虚设、情比法大,真真应了那句“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没人莫进来”的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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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以北宋末年宋江等人聚义梁山的传奇故事为题材,结合民间话本、讲唱文学、戏剧曲艺等文艺形式,经过普通民众、说书艺人、士大夫文人几百年集体传承、加工、创作而成。尽管因为不同时期多方参与以及小说创作的需要,揉进了宋元明几个朝代的相关情况,与真实的历史存在诸多偏差,绝对不能等同于北宋史实。但毫无疑问,这部名著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北宋时期基本的司法状况。简单扒一扒小说中的三个案例,“裙带关系”对于案件审理的影响可见一斑:
解珍解宝逼上梁山案例一:
第49回,猎户解珍、解宝被里正毛太公诬陷“白昼抢劫”,捆绑解送登州府。六案孔目王正是毛太公女婿,按照上述回避原则不得参与案件审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王正“先去知府面前禀说”,将解珍、解宝押到厅前,不由分说,捆翻便打,被屈打招认“混赖大虫、各执钢叉,因而抢掳财物”,钉下大牢。
雷横与朱仝案例二:
第51回,娼妓白秀英与郓城新任知县“旧在东京、两个来往”,利用这一关系特地在此开勾拦卖唱为生。因为争执其父亲被雷横打伤,白秀英马上“叫一乘轿子,迳到知县衙内诉告。知县听了,大怒道:“快写状来”,小说中形象地称之为“枕边录”。县里和雷横好的都替他去知县处打关节,“怎发那婆娘守定在衙内,撒娇撒痴,不由知县不行,立等知县差人,把雷横捉拿到官,当厅责打,取了招状,将具枷来枷了,押出示众”。
柴进:丹书铁券不管用案例三:
第52回中,高唐州知府、高俅叔伯兄弟高廉的妻舅殷天锡,为强占柴进叔父柴皇城的花园被李逵打死。柴进被拘来后马上严讯逼供,其中高廉的“三问”层层推进,非常生动直白地反映出偏袒审讯的嘴脸:第一问“你怎敢打死了我殷天锡?”第二问“他(李大,即李逵)是个庄客,不得你的言语,如何敢打死人!你又故纵他逃走了,却来瞒昧官府。你这厮,不打如何肯招?牢子下手,加力与我打这厮!”第三问“这厮正是抗拒官府,左右腕头加力,好生痛打!”整个案件的审理只是严讯逼供的过程,容不得柴进做任何辩解。柴进被打得皮开肉绽、鲜血迸流,只得招做使令庄客李大打死殷天锡,被钉上二十五斤死囚枷、发下牢里监收。不仅如此,“这殷夫人要与兄弟报仇,教丈夫高廉抄扎了柴皇城家私,监禁下人口,占住了房屋围院,柴进自在牢中受苦”。可以说既因情强抢获利、又因势徇私枉法,属于典型的裙带关系左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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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个案例一个共同点,就是通过与主审官吏的某种特殊关系(翁婿关系、情人关系、妻舅关系),左右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如果说,情义伦理入法是出于维护社会传统或者公认道德,那么“裙带关系”对司法的干扰,则是赤裸裸地因为一小部分群体狭隘私利而肆意践踏法律的正义,从一定意义讲,是对封建社会预先设定司法回避原则、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绝妙讽刺。
在小说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审判过程中虽然有严格的规范控制,但涉及与人情与法理之间产生冲突所导致的后果,众多的审判人员仍然会将天平倾斜于所谓的人情一面,产生实质性的与法律规定的对抗性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