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1
资本认缴制不能任性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此次修订大大释放了市场活力,使股东出资形式和公司设立更加灵活便利,进一步放松了资本管制,促进了经济发展。
资本认缴制不是不交,而是缓交,是对交的期限给予股东一定的自主权。在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以自行决定出资时间、出资比例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不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设立门槛降低的同时,有的新的注册公司注册资本并非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认缴,而是为了面子,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几千万、几亿甚至几百亿,远远超出了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也给公司和股东埋下了债务隐患。无论注册资本多少,股东都应按照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等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将可能产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或本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法律风险。
如果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公司的发起人应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如果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督促该股东致使出资未缴足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股东出资往往不是股东一个人的事,在一定情况下,股东未如实出资,公司发起人、董事等高管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资本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本认缴制给了创业者开办公司极大的便利,但资本认缴只是给了股东期限利益,到期后仍须实际缴纳。因此,不能为了面子注册资本动辄数千万、数亿,认缴资本到期后还是要交的,并且公司负债最终也是由股东的资本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