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报酬和补偿
2023-01-18 本文已影响0人
海客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起的要求对债务人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的申请,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确定了该公司的留守人员和留守人员的报酬。
因为该公司已经没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留守人员是为了配合管理人,把公司的有关破产清算的相关事项做好,包括清产核资、保护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等等善后工作,所以确定的报酬多数人明显低于原工资标准,且社会保险等也是根据新确定的报酬标准缴纳。
这样问题就来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时公司与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而月工资的标准是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现在人民法院仅仅是破产受理破产,还没有破产宣告,因此这部分留守人员的劳动合同是还没有解除的,那么如果等到后来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时候,这些留守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那这部分留守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该按照哪个工资标准来计算?一是破产案件受理之前的工资标准,一个是破产受理后的报酬标准。
比较直观的感觉是既然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劳动合同解除,那么它就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这样算的话,留守人员明显吃亏了。如果留守人员本身在企业工作年限较短补偿的时间本来就少还倒无所谓如果留守人员之前在企业工作年限较长这原来的工资和现在的工资如果差距比较大的话,留守人员就亏大了。留守人员留下来配合管理人为破产企业做事情,反倒在计算补偿的时候吃亏,好像显得有些不太合理。
我觉得分析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破产受理以后,留守人员原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不是处于继续状态?他们领取的报酬与以前的工资还是不是一回事?留守人员与谁建立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