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企业!清算了!为什么?
甲乙二人共同出资的有限公司,运营良好。有一天,股东乙突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乙的诉求,一个运营良好的民营企业走向了清算、解散之路(真实案例,隐去信息)。
这个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以下三点,是我从公司法以及公司法理论角度做的分析。
一、股东股权占比问题。
公司设立阶段,股东股权占比的约定,可以直接导致公司后续是否能持续经营。本案中,甲乙二人在公司设立阶段约定各占股50%,这直接导致股东会大概率达不成有效决议,也是导致公司管理僵局的根本原因。因此,我身边的朋友问我公司设立、扩股增资等问题的时候,我第一个提出的法律意见就是:无论公司如何扩股增资,最好保持占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确保在大事决议上不要因为公司管理的僵局。避免自己多年经营的心血付之东流。
二、决策层和管理层混淆的问题。
《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有明确分工,法条如下:
《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47条规定公司董事会职权如下: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通过以上法条对比,能够明确看出股东会属于决策层,既然出钱了就应该对公司发展有个宏观想法,但是具体落实,术业专攻,管理型、财务、人事、企业合规、以及法律顾问等专业型人才的引进也是十分必要的。一个老总对专业事情只可能了解很难精通,一个人的精力有限,一个人的能力也很难超过一个团队共同的智慧,因此人才的引进是确有必要的。但是股东会可以通过章程以及董事会制作的管理制度去约束管理层。在运营过程中管理层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企业的损失,股东会也有权要求赔偿。我认为这样的运营模式不仅能保障公司有序运转,也能帮助股东会规避很多直接的法律风险。
三、法律法规进步的问题
本案中,公司不幸解散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因为该诉讼发生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实施之前。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第六项,现在出现正常经营的公司,因管理僵局提出解散之诉的,人民法院会通过其他方式避免解散。
综合以上分析,希望对设立公司的设立人、良好运营企业的股东和有扩股增资想法的股东都能有所启发,股权架构的设计,以及公司章程的制定,都是为了公司良好、长久运营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