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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

2019-05-27  本文已影响2人  e9243559b7ef

      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借贷关系;高利贷是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24%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其中24%-36%部分的利息约定并非当然无效;“套路贷”实际上是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其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

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大形势下,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整治、打击各种以民间借贷为名的“套路贷”“校园贷”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立法、司法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打击以借贷为名的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正确认识、区分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贷的行为性质,既有利于保护人身合法权益,又有利于避免上当受骗,同时消除合法债权的维权顾虑。据此,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出区分三者之间的三步思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步 厘清利息约定是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笔者做了简单归纳,总体如下图:

提示: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以年利率是否超过24%为标准,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中的一种,如有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第二步 “借贷”手段和步骤是辨析是否“套路贷”的关键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该规定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下:

      第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第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第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第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第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提示:可见,“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核心区别点在于,出借人在出借和讨债过程中是否存在“套路”,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套路”,则属于“套路贷”,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如果在此过程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可以数罪并罚。

第三步 “三看”具体区分民间借贷(高利贷)和“套路贷”

      先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后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行为。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再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提示:可见,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如讨债时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如果这一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出借人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出借钱款、约定利息,否则可能因为涉嫌犯罪,借款本金也无法收回,“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对于借款人而言,应该借能借的钱,不能因为一时紧急,病急乱投医,无端地上当受骗。在此,笔者对借款者提个醒:

      首先,不轻信所谓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诱饵信息,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其次,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借款时的通话录音、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催款电话录音、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

      最后,发现被“套路贷”时,果断寻求公安机关、律师援助。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如遭遇不法分子的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马上报警,并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进入法律程序后,请积极出庭应诉,还原事实真相,以便于法官秉公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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