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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请求1.5倍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依据

2019-07-31  本文已影响0人  点滴共鸣

引言

买卖合同中若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何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相关判决文书中支持1.5倍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依据在哪里?

相关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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