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元转让股权,老板能摆脱公司债务吗?2023-11-28
低价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呢?公司欠债,老板好怕牵连股东,也就是自己,就按照零元或者一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股权,达到逃债的目的。
其实,低价转股并不是必然的老板逃债行为,也不一定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表现为公司具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两个方面。但股东与公司债务的分离常导致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特定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股东不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
那如何判断股东低价转让股权,是否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呢?这就不能仅仅从转让股权的价格判断,应该综合判断低价行为给债权人有啥影响。一本从一下几个方便判断。
1 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
作为股东的老板只要不把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那公司的独立人格就永远存在。股东老板一定要做到公司的财产、利益、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与个人完全分离。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就只能以公司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和股东股东没有任何瓜葛。
2 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降低公司对外偿债能力
股权与公司财产相是分离的,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对自有权利的处分,影响的是股东自身权益,对公司财产并不产生直接影响。股东把股权卖多少钱,那是他自己事情,仅仅影响的是自己的股权的价值,和公司的偿债能力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老板要安全在公司债务中一定要牢记:实缴资本+拒绝混同财产。
一定要谨防《公司法》第20条对老板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下明白了没有?这就是老板避免公司的债务的秘密通道,能从这个通道出来的老板,即便公司负债累累,老板照样可以花天酒地,这不说,你也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