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四次鉴定终获胜,医院赔偿
2019-05-07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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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患者金某因病到哈市某院就诊,并进行手术。术后出现食道瘘。家属带着金某四处求医,治疗食道瘘,花费治疗费186,129.02元,交通住宿费6,226.50元,并造成误工、护理、伙食、营养、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2004年、2005年分别向哈尔滨市医学会、黑龙江省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均为患者并发症为感染所致,非手术损害所致,本案非医疗事故,2006年向中华医学会申请法医鉴定,因本案非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被驳回申请。为证明金某的食道瘘损害与手术存在因果关系,于2007年向北京市法源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申请,最终于2008年5月得到鉴定意见:金某具有术后出现早期食管瘘的特点,手术技术操作性因素不能排除。
本案申请鉴定医疗事故以及因果关系的过程历时四年,终于获得了有利的鉴定意见,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金某自身疾病,病情程度是手术治疗及术后出现食道胸膜瘘并发症的主要原因,手术过程中手术操作技术性缺陷与食道胸膜瘘发生具有次要因果关系,终于证明了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令哈市某医院承担金某合理损失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