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卡里多2亿 你卡里的钱却正在流失
这则新闻的原标题为隆回大姐长沙购物卡内被冲进2亿。大家应该都听说了吧!
看来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还是真的存在的,有没有一点羡慕?
羡慕的话,咱们来看具体情况。
媒体报道如下:
5月14日晚,隆回籍进城务工大姐,郑丽霞。前往,长沙某大型卖场购物,19:35许,用购物卡付完款后,郑女士一看购物小票,大吃一惊,卡上居然余额高达2亿元!
报道报道称:这是自由卡,没有人知道。郑女士却毫不犹豫的第一时间,向卖场如实反映了情况,并主动要求卖场,给自己的卡办理临时冻结。
拒绝了天上飞来的2亿元,又拒绝了商场给他准备的丰厚的礼物。
我们赞扬郑女士的不取不义之才的同时,我却觉得这个报道有些看不明白的地方,说出来向大家请教。
1.收银台可以给卡内充余额吗?
2.大家有没注意到余额的金额:201609091.3元
这组数字拆开看20160909 + 1.3元,而20160909更像日期。于是有人提出了是2016年就被误充进了2个亿的观点。
看似有道理。但是,不难注意到郑女士的卡里原有780的积分,这说明郑女士,应该不是首次使用这张卡,那么,被充值应该就是当日的行为。并且,超市也不可能不作营业额的盘点。这个漏洞是不可能2年都不被发现的。
其次,报道中用了自由卡?一词。请问这里所说的,是不是不记名购物卡?原谅我的孤陋寡闻,初听时,还以为是联通或是移动推出的电话卡,可以购物了呢?
而自由卡,没人知道,这种说法也不是很准确哦!刷卡不是有消费记录吗?除非你放弃给会员卡积分,否则,你的会员卡号会毫不留情的暴露你对不对!再说,你购物时能成功躲开超市所有摄像头的几率似乎并不大啊!所以没人知道这句话似乎也不太准确吧!
而报道中用到的照片,我想应该是征得当是人同意才放到页面上的。但是,是不是应对当事人的会员卡号进行遮挡更为妥当呢?
这则报道,让脑子笨的我,自行脑补,推理了好半天。
(总觉得标题该改为《2亿元之重重迷雾》)
其实,将捡到的或是被误充值的卡,据为己有的,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
法律对于不当得利是有直接的规定的,但很多人并不太了解,不当得利的情形在我们生活中是属于比较常见的,有时候不经意间就会出现,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你有一定的兴趣,比较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看下去,不喜欢跳过这 一段(A段)。咱们说说更有意思的内容(B)。
A段: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三)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四)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好了,咱们不在这里,借着赞扬郑女士,来彰显自己的正义了。
(B)
而我们普通大众可没有郑女士来的这么幸运,咱们来说说和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卡吧!
而关于我们常用的卡你知道多少呢?
购物卡过期就作废了吗?
你有没有这种时候?一翻自己的钱包,发现好几张单位发的购物卡还没有用,仔细一看,坏了过期了,你叹叹气算了,认倒霉吧,谁让自己马虎呢?
可是如果这个时候,你自认倒霉,那么你正在帮超市完成几个亿的小目标。
那你一定会问,购物卡过期,真的作废了吗?答案是,不。购物卡可以过期,购物卡里的钱是不会过期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购物卡上的约定,他应该是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单方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它是以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的。
这个格式条款并没有经得消费者的同意,他就通通印在卡上了,所以根据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那么在购物卡上印刷的有效期,其实就是经营单位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它应当是无效的,既然无效,就毫无约束力。
那你一定会问,没有约束力之后是继续购物呢,还是退还款项呢?
这里我们有两个选择,可以由超市作出,如果到了期你不给货,那么就退款,你不退款,就给货,不然超市就存不当得利。(如果不明白什么是不当得利,你可以返回去看A段)
以此类推,我们过年过节的时候发的海鲜券,购书券,月饼券,蛋糕券,健身的年卡,美容的年卡,美甲卡,其他消费卡,这些同样面临着过期的问题,那么这些卡和购物卡的情况是不是一样呢?
我个人认为还是应区别对待,因为购物卡是超市为了提前收款而发行的,是对过期以后的卡并不产生损失,他不应当打折扣,应该全额返还。
而海鲜券,月饼券,之类不一样,如果没有正常去领取,要提前处理,他要及时处理掉这一批货物,会产生费用和损失,所以如果你的券过期了,我应该退还的钱,就不是按面值来退,但也不应该是一分都不退,原因呢,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应尽能力不能够任由,损失扩大,那么如果你没有及时领取海鲜,或月饼,那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而处理,则由消费者承担,毕竟是消费者存在违反承诺,而处理费以外的费用,余额部分应当返还。
预付卡里的余额就该损失吗?
发的哈根达斯券200元,发的蛋糕券200元,你屁颠儿屁颠儿的去买雪糕,去买蛋糕,可是到了店里你会发现,无论如何也凑不齐200元整,最后卡里总会一下几块钱,你又说,算啦。反正,也是白来的,损失就损失了吧。
其实这种购物卡种类不少,每个商场都有,而且这种购物卡里的猫腻儿可不少呢。
由于忘记,丢失,余额不足,甚至是倒闭,等问题的出现,在美国,有10%的购物卡,价值没有被兑现。
每年没有被兑换的购物卡,价值有80亿美元。
就像宝宝这样,买哈根达斯,买蛋糕,卡里一下2-3块钱没有被使用,卡就不要了,这种人非常非常多,这种是非常非常的普遍。
乍一看这种余额,并不起眼,而如果这种还剩余余额的卡达到100万张,那么这就有整整200万的,这“熟睡余额盈利”,这都是宝宝们给零售商做的贡献哦。
有的零售集团甚至直接在购物卡售出之时,就已经将这种“熟睡余利”,计入其收入。
所以他们在制定单品价格的时候,是如何计算的,应该不难推测吧。
而这一类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是非金融主体,不需要实名登,一旦丢失,无法挂失和补办,消费者一旦购买,商家就已经提前回笼了资金。
个人认为,当预付卡,达到一定金额,甚至还让商家有非法融资之嫌。
而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性无一保障。
实际损失的却是我们消费者。
所以宝宝们赶快翻翻钱包吧。别让去年的购物卡在钱包里沉睡,行动起来别让你卡里的钱流失。
520来了,男朋友们都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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