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份诉讼风险分析报告,解决律师6个问题
为实现民商事案件代理工作的精细化、专业化和可视化,既要坚持过去好的经验,更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创新一些真正值得推广的工作方法。本文是笔者关于诉讼风险分析报告的一些看法,与大家探讨。
一、为什么要写诉讼风险分析报告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为以下几个问题感到发愁。
1.如何把案件材料审查得更加深入细致,而不是粗略的浅尝辄止,真正实现专业化、精细化办案?
2.如何使得欠缺专业法律训练(绝大多数情况)的当事人正确领会律师代理方案,正确举证思路,做到全面、精准举证?
3.如何让客户内部间进行高效沟通(尤其是公司客户,与律师对接的人往往并不是最终拍板的人),降低客户内部间信息传递失真,一以贯之地全面传达律师诉讼方案?
4.如何让客户除了庭审发表的那几页代理词之外,能更直接看到律师背后,为此耗费的巨量工作?
5.如何让当事人从对结果的赤裸裸的追求中解脱出来,在过程中对律师进行配合,实现“体验式”法律服务?
6.如何改变过去以口头言语沟通案情的传统方式,让沟通更加可视化?
笔者认为,一份诉讼风险分析报告,上述问题便可“一网打尽”。
二、什么样的诉讼风险分析报告才算合格?
任何一份工作文书,若能基本满足我们的现实需求,即算合格。若能全面满足我们的现实需求,即是优秀。
一份诉讼风险分析报告又应当满足哪些现实需求呢?针对前文所提到的问题,可以简单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总结案件,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梳理,并明确我方诉讼请求;二是分析证据,根据案情构建证据体系,并对案件现有证据及待取证据进行体系化分析,指导客户对待取证据进行全面化、精细化举证;三是识别风险,对个案所面对的具体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对对方可能作出的诉讼应对做出预判,帮助客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最终诉讼方案。
三、诉讼风险分析报告示例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货款纠纷一案。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10年2月6日签订5份货物采购合同,总价1779万元人民币。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将销售货物运输至被告B公司指定地点并交付被告建设项目单位使用。2013年12月19日,设备实际使用单位C公司向原告出具《质保期满验收单》,载明原告所销售设备一切运营正常。货物验收后,原告A公司多次到设备实际使用单位C公司所在地,向B公司驻C公司办事处主张债权。截至日前,B仍欠付货款本金95.3万元人民币。
本案基本事实方面证据较为齐备,能够证明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合同签订、货物交付、设备验收、款项支付等多方面实施,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B公司拖欠原告A公司货款的基本事实。但在程序问题上,由于款项拖欠时间较长,原告A公司在举证上还需要da到曾反复、多次、不间断向被告B公司主张债权的标准。此外,由于A公司主张债权时多为向B公司驻C公司办事处主张,要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A公司还要证明每次主张债权的效力均有效及于被告B公司。
示例: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我方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0年2月6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5份货物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分别以219万元、10万元、213万元、698万元、639万元,共计人民币1779万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公司销售的XXX、XXX、XXX等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将销售货物运输到被告指定地点并交付被告建设项目使用,在此之后至2011年,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83.7万元,尚有95.3万元货款未支付。2013年12月19日,上述设备使用单位向原告出具《质保期满验收单》,载明原告所销售设备一切运营正常。货物验收后,被告仍未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原告。
(二)我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5.3万元及暂计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逾期货款利息人民币368421.87元(具体金额以最终归还货款之日计算为准),以上共计人民币1321421.87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我方现有证据
(一)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实体证据
1.第一组证据:
(1)订单号AAA号采购合同;
(2)订单号BBB号采购合同;
(3)订单号CCC号采购合同;
(4)订单号DDD号采购合同;
(5)订单号EEE号采购合同;
以上5份书证,共同证明:
(1)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2月6日分别签订5份货物采购合同,定被告分别以219万元、10万元、213万元、698万元、639万元,共计人民币1779万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公司销售的XXX等设备;
(2)合同约定,货款共分4批交付,分别为:合同签订并收到卖方开具的财务收据后支付30%预付款,所有设备或材料入库并收讫卖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50%货款,设备系统XX测试合格后,支付10%系统调试款,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质量保证金10%;
(3)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C公司XX装置现场。
2.第二组证据:
(1)编号分别为11、2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编号为3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编号分别为44、5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编号分别为66、77、88、99、111、222、333、44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编号分别为555、666、777、888、999、11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5份书证,共同证明:
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并向被告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第三组证据:
(1)编号分别为A、B、C、D、E、F、G、H、I、J、K、L、M、N的A公司发货验收清单;
(2)与各份发货清单分别对应的运输合同共计14份;
以上2份书证,共同证明:
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了全部运费。
4.第四组证据:
编号为111的设备质保期满验收单;
以上书证,证明:
订单号为AAA、BBB、CCC、DDD、EEE的采购合同已全部于2013年12月19日经使用单位C公司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
5.第五组证据:
各类汇票、收款凭证等共计15份,合计1683.7万元。
以上书证,共同证明:
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1683.7万元,欠付货款本金共计95.3万元。
(二)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程序性证据
(1)火车票若干;
(2)XXX职务身份证据(待取);
(3)XXX证人证言(待取);
(4)XXX证人证言(待取);
(5)XXX职务身份证据(待取);
以上5份证据,共同证明:
在2013年至2018年间,原告A公司曾反复、多次、不间断地向被告B公司驻项目地C公司项目经理XXX催讨货款,该债权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三、诉讼风险分析及告知
(一)关于案件事实方面实体证据风险
本案基本事实方面证据较为齐备,能够证明我方与B公司合同签订、货物交付、设备验收、款项支付等多方面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公司拖欠我方货款的基本事实。
(二)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程序性证据风险(本案重点方面)
1.本案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此规定,本案适用二年诉讼时效。
2.由于款项拖欠时间较长,本案需达到曾反复、多次、不间断向对方催要的证明标准
目前贵司提供的火车票并结合证人证言(待取)能够证明贵司曾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7月、2018年5月、2018年8月向被告B公司驻项目地C公司项目经理XXX催要货款。
在假定每次催要所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效果都能够得到法院认可情况下,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催要引发诉讼时效中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期间延续至2016年7月6日。也就是说,如果在2014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被告进行过有效催要,则诉讼时效于2016年7月6日届满。贵司于2018年再行向被告催讨货款的行为,并不能再次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目前仍欠缺有效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贵司曾反复、多次、不间断向对方催要的证明标准。
3.要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还要证明每次催要的效力均及于B公司
合同具有相对性,与贵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相对人是B公司,相应地,贵司应当向B公司主张债权。但贵司目前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曾到C公司主张过债权。虽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待取)能够证明我方事实上系向B公司驻项目地C公司项目经理XXX进行催要,但目前我方仍缺乏关于XXX职务身份相应证据,无法证明该催要效力能有效及于B公司。
四、关于进行诉讼程序所需补强证据的说明
诉讼时效问题,势必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也是影响我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因素。一旦关于诉讼时效方面证据出现不足或瑕疵,被法院认定为已过诉讼时效,则我方诉讼请求面临被驳回风险。鉴于双方分歧过大,难以调解结案,针对后续诉讼程序,律师向贵司提示诉讼风险及所需补全证据说明如下:
(一)重点补强2014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间向B公司主张债权相关证据
如前分析,如果贵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于2014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间向被告进行过有效催要,则本案诉讼时效于2016年7月6日已经届满,我方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因此,该时间段相关催要证据,是需要进行进一步补强的。补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往来车票、提供向对方递送律师函、提供向对方进行对账对账单等。
若确无相应书证,则考虑以证人证言方式进行补强,但证人证言证明力相较书证薄弱,法院最终是否采信,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望贵司知悉。
(二)重点补强每次催要效力均有效及于B公司
如前分析,贵司每次催要均系向B公司驻项目地C公司项目经理XXX主张。我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XXX在B公司任职情况,才能证明我方每次进行催要的效力均能有效及于被告公司,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补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XXX个人名片、公司与B公司其他往来函件中对XXX任职情况的说明、B公司官网公示任职情况等。
若确无相关书证,也可考虑以证人证言方式进行补强,但证人证言证明力相较书证薄弱,法院最终是否采信,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望贵司知悉。
(三)证人证言要做到要素齐备
证人证言要做到具备较高的可采信性,要具备基本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四要素,并对细节进行固定性描述。结合本案的特殊性,建议在证人证言中重点反映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重点反映每次催要的时间,尤其是2014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间无法提供相应书证相印证的催要,在主张反复、不间断催要的同时,要有代表性地具体描述一至两次催要情况,如有其他证人能同时证明催要情况,以能相互印证为佳;
二是重点反映XXX该人任职情况,XXX该人任职情况直接影响到贵司催要行为的效力能否有效及于B公司,对其任职情况,一方面要进行书证补强,另一方面,在证人证言中,也应有所体现;
三是尽可能采集更多知情人证人证言,以达到相互印证的效果,增大被法院支持、采信力度。不必局限于贵司内部人员,只要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的人,都可以出具相关证人证言。
律师建议:本案中证明未过诉讼时效是影响本案案件走向及结果的重要事宜,请贵公司慎重对待,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以争取公司利益最大化,尽可能降低诉讼风险,减少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