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之 邻居遭侵劝阻无果,倒地一脚防卫过当
一、 案情简介
举案说法 之 邻居遭侵劝阻无果,倒地一脚防卫过当二、本案中的五个关键概念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其具体条件为:(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第三者实行;(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我国刑法典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地进行的不法侵害”规定为公民实施正当防卫的首要前提条件。也即实行正当防卫,就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要损害,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只能在必要限度内继续,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要损害。
2、 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4、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5、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简要分析
1、本案构成防卫过当
本案中,李某在邹某将其关在门外的前提下,踹门而入,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且与邹某发生肢体冲突,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赵某好意进行劝阻,又被不法侵害,将李某推倒,此时赵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他向倒地的李某踹了一脚,后导致李某横结肠破裂,造成李某重伤。(常理情况下判断倒地的李某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且不法侵害已经被迫停止了)而此时赵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为弘扬正气,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鼓励见义勇为,弘扬了正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李某为何监视居住
李某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因其已经构成重伤,暂时不符合羁押的条件,因此,对其采取此项强制措施,待其符合条件后,再进行逮捕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