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税细则废旧出新
一、政策文件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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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5日,北京市市长正式签署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正式决定废止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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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8日,在北京细则废止后,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16】24号)
二、主要变化
1. 计税依据:从原值、从租金
- 旧政策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新政策
一、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根据文件解读:对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情形,则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 税收优惠
- 旧政策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 、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 、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 新政策: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废除原优惠。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3. 纳税地点
- 旧政策:
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 新政策:严格按《条例》执行
《条例》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