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3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而非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利益最终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从而决定法律内容。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并不是利益需要而是社会物质条件。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以不管时空多么特定,时钟脱离不了这一普遍规律。
法最终决定于经济基础,而非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和国际环境等条件。
法的公共只能表现在许多领域,诸如环保,教育、社会保障等
法律确认利益,通过调整利益关系分配社会资源,法律确认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人们利益需要的不断满足
法律解决利益冲突,通过利益平衡进行社会控制,法律是利益衡量、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通过对人类基本利益的保障,优先利益的确认来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有积极作用
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精神,反映了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表现了人类对法律问题认识的深化。
基于宪法规定而形成的权利是基本权利,普通法律规定形成的权利是普通权利
绝对权利是指任何不特定主体均有义务不得侵犯的权利。
法律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由法律规范规定或指示的。
当代中国法的正是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家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二这些责任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
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目前实践中,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了当事人选择请求权。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委任性规则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命令性规则时域义务性规则的一种,是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者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响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确定性规则,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绝对权利义务,又是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他执行着法的保护智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原则的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智能的法律关系,它所执行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纵向的法律关系(隶属)和横向的法律关系(平权),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价值位阶、个案平衡、比例原则;
价值位阶是指对法的价值进行排序,优先保障较为优越的价值。
个案平衡是在处理个案的时候兼顾各方利益,以实现实质主义
比例原则是为了保护较高法益而牺牲较小法益时,对较小法益的伤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律规则在逻辑上由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三部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到那时具体的条文中均可以省略。
法的渊源包括正式的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
语义学解释(字本义的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国外)和客观目的解释。
任何法律决定的作出,都是法律证成的结果;法律证成需要目光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流转。
法律人适用法律需要将生活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并据此选择准确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法律事实是小前提,法律决定为结论。法律适用是一个证成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法律人需要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来论证作为结论的法律决定。
最高院公报发布的案例不是正式法的远远,没有正式法的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与指导性,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