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有“代位追偿”?

2017-12-05  本文已影响0人  社长墨非

最先发现这个问题的是我的小伙伴Mr.dj,在此特别感谢他提供素材,有需要咨询保险的可以加他微信:djcheny。


Mr.dj

以下是正文:

某公众号文章节选

从截图上来看,案例事故情况责任清晰:A 开车撞死了B,A有交强险对事故负全责。根据民事赔偿责任,A需要赔付B的亲属97万元。以上为基本事实,截图中的三种情况问题太多,我就不具体指出其错误了,下面只给出正确的赔付情况:

情形一:A有偿还能力且没有第三者责任保险,B没有保险(意外险)
该情况下,A的民事赔偿责任为97万,交强险替A支付11万民事赔偿金,这11万由承保A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直接打到B亲属的账户上,剩余86万民事赔偿金由A自己支付给B。B由于没有保险(截图中指意外险),B的亲属因此只能获得A的民事赔偿金共计97万。

情形二:A没有偿还能力且没有第三者责任险,B有意外险
该情况下,A的民事赔偿责任为97万,交强险替A支付11万民事赔偿金,这11万由承保A交强险的保险公司N直接打到B亲属的账户上,剩余86万民事赔偿金由A自己支付给B,但因为A没有能力支付86万,极端情况下,A可以一分钱不出。B有意外险,车祸身故符合意外险给付责任,承保B意外险的保险公司M按照意外险保额,给付保险金给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M没有权力向A追偿。

情形三:A没有偿还能力且没有第三者责任险,B没有意外险
该情况下,A的民事赔偿责任为97万,交强险替A支付11万民事赔偿金,这11万由承保A交强险的保险公司N直接打到B亲属的账户上,剩余86万民事赔偿金由A自己支付给B,但因为A没有能力支付86万,极端情况下,A可以一分钱不出。B由于没有保险(截图中指意外险),B的亲属因此只能获得交强险的保险金共计11万。

正确的分析如上,下面我么再来说说截图中指的保险公司向A去追偿错误所在。截图中的追偿,在保险法中指的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权利,即代位追偿权。该项权利是基于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损失补偿原则定义如下: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显然,截图中的案例B购买的意外险属人身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人而非财产,因此意外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而保险公司M也不存在所谓的代位追偿权。那么,什么时候保险公司才享有代为追偿权呢?

举个例子:
A车与B车相撞,A车有车损险,B车没有任何保险,经交警判定,B车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经保险公司查勘,A车车损5000元。车主A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将车送往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5000元,由保险公司支付。之后,保险公司享有对B车主的追偿权利,追偿金额为5000元。
同样是这个例子,如果车主A将车送往4s店维修,维修费用由车主B支付。保险公司将不再负责赔偿车主A车损,保险公司对B没有追偿权

在这里案例中,车主A共计车损5000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车主A不得因为此次事故而获的超过5000元的补偿。因为在此次事故中B车主负全责,A车主为受害方,因此A车主可以要求B车主负责5000元维修费用,一旦车主A选择得到了来自车主B的维修款,将失去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A车投有车损险,因此A车主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一旦A车主选择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就意味着A车主将向B车主民事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代替A车主向B车主行使民事索赔权利,即保险公司获得代位追偿权

损失补偿原则不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根据定义: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那什么是其他补偿性合同呢?最常见的非财产保险补偿性保险合同是医疗险,目前市面是很火的百万医疗系列都是补偿性保险,通常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我们通常说重大疾病保险是给付型,而医疗险是补偿型,医疗险补偿型的含义形象的说就是指看病花了多少钱,保险公司就报销多少,先看病后报销。但即便医疗险是损失补偿性合同,也有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情形。

例如:小明乘校车上学,到学校下车时站在车门处正要下车,司机因误判而启动汽车导致小明从车门处摔下,小明大腿骨折并入院治疗。司机全程垫付医疗费用直至小明康复出院。小明有一份包含意外医疗责任的学平险,请问,小明是否能去保险公司获得意外医疗保险金?

显然,小明受伤住院过程中没有产生任何支出,而意外医疗险的给付需要满足损失补偿原则,既然小明在这次意外中没有支出医疗费用,那么自然不能获得保险公司意外医疗保险金,否则小明就获得超过医疗费用的补偿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当然,这段分析是错的!

正确的回答是,小明能去保险公司报销意外医疗费用!我们再来看一遍损失补偿原则的定义: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中明确指出,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在小明骨折这一意外事件中,小明的实际损失是大腿骨折,而不是住院医疗费用。因此,小明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应该以大腿骨折带来的损失为限,显然大腿骨折造成的损失与住院医疗费用是不同的。试想,谁愿意为了享受一次免费骨折治疗而把腿打断呢?况且,完好无损的大腿和骨折后康复的大腿能一样吗?因此,在此例中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同理,我们可以将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情况,推广到所有存在第三者责任的人身伤害情形。

那么,若小明所有住院治疗费用全部是自己支付的,小明事后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对校车司机的代位追偿权呢?

答案是否定的。显然,代位追偿权是基于损失补偿原则,在此例中既然损失补偿原则都不适用,何来代位追偿权?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即便小明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后,小明仍享有向校车司机要求索赔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代替。

行文至此,昔日和老师同学们一起学习损失补偿原则与代为追偿权历历在目,仿佛就在昨日。能学有所用,朱华琳老师应该会感到很欣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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