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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斌 杜甫出生地考(二)

2019-09-18  本文已影响0人  孟馨宁

据两《唐书·杜审言传》,可知杜审言在“进士举,初为隰城尉”后,其宦历的大致概况为:由洛阳丞贬吉州司户参军,在吉州系狱后因“杜并案”免官还东都,未久即召拜著作佐郎,俄迁膳部员外郎。神龙初坐与张易之兄弟交往流配峰州(今越南境内),后召授国子监主薄,加修文馆直学士,寻卒。从这一宦历中我们可以获知,杜审言晚年的生活地分别为洛阳、吉州、峰州、长安,其中,吉州与峰州为他政治上受挫后所贬所流之地,洛阳与长安则乃其主要的居住处。杜审言始任洛阳丞的时间虽不可确考,但其由洛阳丞贬吉州的年月,则可据陈子昂《送吉州杜审言司户序》[1]一文准确获知。是文有云:“天子以桓谭之非,谪居外郡。苍龙阉茂,扁舟入吴……赋诗以赠,凡四十五人,具题爵里。”其中的“苍龙阉茂”所指,为武则天圣历元年(公元698年),以此度之, 似杜审言始任洛阳丞的时间,就当在神功元年或万岁通天元年(公元696年)前后。如此,则杜审言在此期的家,便可肯定是在《旧唐书·职官志三》载为“京县”的洛阳,因为其于吉州因“杜并案”的免官还洛阳,乃可对此佐证。

所谓“杜并案”,实属是发生于杜审言贬吉州期间的一桩案中案。据杜甫《唐故万年县君京兆杜氏墓志铭》,刘肃《大唐新语》卷五,两《唐书·杜审言传》等材料的记载, 杜审言在贬吉州的第二年(公元699年),因与僚佐不睦而为司马周季重等人系于狱而欲杀之,其二子杜并时在吉安,为报父仇,于酬宴间以怀刃猛刺周季重,而被当场击杀。此事由吉州传至朝廷后,杜并的行为不仅未遭非议,而且被“诔为孝童”,写于国史,杜审言亦因此而免官还洛阳。杜审言释囚后所还之地为洛阳而非巩县的事实,足以表明,他此前是已将家迁居于洛阳的。而下面的两起材料,又可对此佐证。

其一为《大周故京兆男杜并墓志铭并序》[2]一文。据此文,知杜审言出狱后,乃将杜并“瘗于建春门东五里”,其时则在长安二年(公元702)四月十二日。建春门的所在,据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五,知即洛阳外郭城的中门,由此门出外郭城便是唐代洛阳城的郊野。杜审言“瘗”杜并于洛阳建春门东五里的事实,既可直接证实其贬吉州前的家是在洛阳,又表明了他至迟在长安二年四月前后已于洛阳城郊购置了一块墓地。

其二是《旧唐书·食货志上》中的一段文字。其云:“武德七年,始定律令。……凡天下人户……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唐会要》卷八十五亦有此记载)这条材料表明,“三年一造户籍”,乃是唐廷“律令”的一种硬性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也不得违反。杜审言当时虽然为从七品的洛阳丞,但他与其家仍属“天下人户”之列,故其户籍亦应“三年一造”即予以重新登记,而其既在洛阳为丞,则洛阳理应为其当时所“造”之户籍所在地,也即他的户籍应在洛阳以“造”。这样看来,杜审言在任洛阳丞时,不仅已将全家搬迁至洛阳,而且根据唐律的规定,其全家的户口也应是在洛阳入籍的。

杜审言全家既在武则天圣历元年前即已迁居“京县”洛阳,而作为其长子即杜甫父亲的杜闲,斯时也自然是应随乃父一道生活于洛阳的,这是因为,这时的杜闲尚不曾入仕。对此,我们可从两个方面获得证实,一为其年岁,一即其家庭环境。关于杜闲的生年,我在《杜甫之父杜闲考略》 [3]一文中, 考订其生于唐高宗李治永淳元年(公元682),即其作为杜审言的长子, 乃比大弟杜并约长两岁。据此,知杜闲在杜审言由洛阳丞贬吉州时为18岁,于杜审言自吉州免官还洛阳时为22岁。前者的年岁表明,杜闲在乃父为洛阳丞期间是不可能入仕的,因为唐人入仕一般要经过科举考试,且年岁大都在20岁左右,而杜闲当时尚未及“弱冠”。另外,徐松《登科记考》无其名,亦可对此佐证。杜闲后者的年岁固可参加应试,但在圣历元年至长安二年的四年中,正是其父杜审言与大弟杜并系狱和蒙难吉州之时,家庭的这种不幸遭遇,显然是使他不具备应试条件的。其原因在于,唐代科举应试对考生的资格审查甚为严格[4],知贡举者是绝不可能让一个父亲尚在狱中的考生参加省试的。所以,长安二年及此前的杜闲,只能是以布衣的身份居住于洛阳。

长安二年后,杜审言虽因武则天之“召”而被授职著作佐郎,且俄迁膳部员外郎,但他在三年后的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却又因坐与张易之兄弟的交往而被“配流岭外”的峰州。这是一次比贬吉州更为严厉的打击。当时与杜审言同遭受此打击者,尚有房融、崔神庆、李峤、宋之问、沈佺期、阎朝隐等[5]。而据沈佺期《初达歡州》诗中的“流子十八人” [6],又知当时被“配流”者共有18人之多。另,沈佺期的《峡山寺赋序》有云:“神龙二年夏六月,予投弃南裔,承恩北归,结缆山隅,周谒精舍,为之赋焉。”[7]这段文字表明,沈佺期在神龙二年(公元706年)六月即已遇赦北还, 杜审言既与沈佺期属于同案坐连,则其北还亦当在此之前后。杜审言北还后,所授职为国子监主薄,两年后的景龙二年,加修文馆直学士,同年冬病卒。对于杜审言北还后的供职概况,《唐会要》卷六十四《弘文馆》有记载,兹不具引。

从长安三年到景龙二年,是杜审言人生旅途中的最后六年。以上的考述表明,杜审言晚年至少是有整三年的时间在长安度过的,揆之情理,他这时是应已将续弦卢氏与子女等接至长安同居的。但洛阳既有他自任洛阳丞时就经营的那个家,他斯时当不可能将其变卖而应留人以照料的,更何况,在建春门外东五里处尚有他“瘗”之未久的二子杜并的未寒尸骨。留谁在洛阳照料这份家产呢?在杜审言众子女中最合适的人选,当然是非长子杜闲莫属的,因为杜闲当时的年岁、阅历等,较之几个弟妹自然是更为适宜的。对于卢氏等人的由洛阳迁至长安,宋之问《祭杜学士审言文》乃略有记载,其云:“君之将亡,其言也善。……命子诫妻,既恳且辨。”[8]其中的“妻”,所指即卢氏,而“子”则当是指包括杜闲在内的诸子女。杜闲是时在杜审言的长安居处听其“命”,揣度之,当是在获知乃父病危后由洛阳而至。杜审言卒后,其居于长安的这个家,很有可能为卢氏与杜闲等人因料理其丧事而变卖,原因是这时的杜家已无可靠的经济来源,这从杜审言的丧葬仪式极为简朴即可约略获之(具体详下)。要之,杜审言北还后供职长安根本不曾置购私第,即其居乃为官宅,因为徐松《唐两京城坊考·长安》中并无杜审言宅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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