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人格与幸福

约翰•穆勒的《论自由》一直是政治哲学乃至人文思想领域内享誉至高的作品,虽然篇幅不大,却是一部划时代的思想巨著,它深化了启蒙运动以来关于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论述,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之大成,成为历久不衰的经典之作。
亚里士多德将人生的幸福分为三类:来自外面的幸福;来自灵魂的幸福;以及来自肉体的幸福。除了我们可以采用这种三分法外,这种分类别无所长。我认为,人的命运的差别可以归结到这样三种不同的原因上:
第一,人是什么,从广义上说,这就是指人格,它包括健康、力量、美、气质、道德品格、理智以及教养。
第二,人有什么,即财产与各种所有物。
第三,一个人在他人的评价中处于什么地位。正如大家都知道的,通过被了解到了的东西,一个人在朋友们眼中的形象如何,或者更严格地说,他们看待他的目光如何,是通过他们对他的评价表现出来,而他们的评价又通过人们对他的敬意和声望体现出来。
人们在第一方面的差别是自然造成的,仅从这一事实就可以断言,和另外两个方面的差别比较起来,这一方面的差别对于幸福与否的影响要重要得多。后者不过是人为的结果而已。与真正的人格优势,如伟大的心灵或高尚的情怀比较,那么,显赫的地位,高贵的身世,乃至王侯将相,充其量不过如同舞台上的王侯而已,而前者才是人生的真正君王。
只要有人认为自己适于尝试,就应当允许他们到实践当中去证明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
对于高度理智并对自己独特的人格乐此不倦的人,人类所追求的多数快乐简直是徒劳多余的,它们甚至是使人痛苦烦恼的重负。所以贺拉斯说过这样的话:即使许多人被剥夺了生活中的奢侈品,他们依然能够生活。苏格拉底看到四处都是待售的各种奢侈品,禁不住惊呼曰:我不想要的东西在世界上竟然如此之多。
所以,人生幸福的首要的最本质的要素就是我们的人格。除了这种在任何情况下都发生作用的因素外,别无其他原因。而且,它与其他两类福事不同,它不是命运的游戏,也不会为我们所曲解;另外两类福事只具有相对价值,而人格则具有绝对价值,因而这就比人们通常以为外在地支配一个人要困难得多。但时间是全能的原动力,它主持公道,在它的影响下,各种生理的和精神的优势会渐渐逝去,而只具备道德的特性是难以达到幸福的。考虑到时间的这种消极作用,另外两种福事似乎要比第一类幸福更为优越,因为时间并不能剥夺我们的这两种幸福。
这些方面,就是人类之所以必须能够自由地形成其观点、必须能够毫无保留地发表其观点的理由;除非冲破禁令,承认或者坚持这种自由,否则的话,就会对人类的智力本性造成极其有害的后果,并且经由智力本性,对人类的道德本性造成严重有害的后果。接下来,我们不妨探究一下,这些相同的理由是否能要求人类自由地按照他们的观点去行事,即只要是自行承担风险与危险,他们就可以在不受同胞造成物质或精神阻碍的情况下,到自己的生活当中践行那些观点。当然,“自行承担风险与危险”这一附加条件,无疑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哪个人胆敢妄言,行为应当与观点一样自由。恰恰相反,倘若表达观点的环境使得其表达构成了对某种恶行的积极煽动,那么连观点本身也无法做到自由。“粮商把穷人饿死了”或者“私有制等于强盗行径”这样的观点,若是只在报纸上传播,那么我们就不应当去加以干预;可若是对着聚集在粮店门前、群情激奋的一批暴民进行这样的口头宣传,或者将其印成传单散发给同一群暴民,或许就理当惩处了。任何一种没有正当理由地对别人造成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受到对立观点的约束,且在一些更加重要的情况下,是绝对需要受到这种约束才行;必要的时候,还需要人类积极的干预。个人的自由,因此必须受到这种程度的限制;任何人都不能让自己去危害他人。不过,倘若一个人不会在他人关心的事情上去干预他人,而在自身关心的事情上也只按自己的意向和判断行事,那么说明我们应该拥有言论自由的那些理由,对此人也同样适用,证明此人理应获得允许,在不受干预和自行承担代价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观点付诸实践。人类并非永无谬误;他们获得的真理,绝大多数都只是片面真理。除非对彼此对立的观点做过最充分和最自由的比较,否则的话,将观点统一起来就是一种不可取的做法;除非人类的能力比目前更强,因而全面认识到了真理,否则的话,观点多样化就并非一件坏事,而是一桩好事。这些原则,既适用于人类的观点言论,也适用于人类的行为模式。既然人类并不完美,那么我们拥有不同的观点就是有益之事。同样,我们应当去尝试不同的生活。性格各样的人,都应当获得自由的空间,而不会伤及他人;只要有人认为自己适于尝试,就应当允许他们到实践当中去证明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总而言之,在那些不会从根本上涉及到他人的事情上,人们适于去彰显其个性。凡是不以个人的性格为行为准则,而是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准则的地方,都会缺少人类幸福的一大组成要素,缺乏个人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