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一)
一
我自认是个称职的法官,有三点为证。首先,我根正苗红,看着《律政先锋》填的高考志愿,在政法大学读完本硕,考过司法考试,直接进入法院系统。虽说不是家学,可我嫁了个全家都在检察院的老公,也算没输在起跑线上。其次,我爱岗敬业,刚入职的几年,在基层法院玩命,五加二白加黑,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转审判员后,平均一年两百多个案子,连轴转了五年,差点连孩子都生在庭上。分管的副院长说,那时院长老去慰问他,要他一定劳逸结合,别像年轻人一样拼命,”年轻人”特指我。第三,我业务能力强,庭内庭外都是我的地盘我作主,家中的争议正确展开方式是:“异议”,“驳回”,“好歹出去溜哒一圈,再说合议庭审议驳回”,“公诉人的意见已记录在案,本庭判决即刻生效,如不服,可向上级单位提出抗诉“。由于基层司法资源紧缺,我只得身兼“上级单位”。
我工作的解压方式是,用双手薅住老公的头发前后左右摇,嘴里大喊:“有些鸟儿是关不住的,因为他们的羽翼太耀眼了!”。三年前中院选拔人才储备,刑一庭点名要我,我看了看老公的头发,一点也不意外。 刑庭的庭长就是我原来的分管副院长,我猜他也是怕我去别的地方带偏了人家的工作作风。当然我也担心我老公年纪轻轻就秃了瓢,所以开开心心走马上任了。
中院的刑庭比民庭案子要少些,与基层法院比更是轻松不少,但承办的案子都是大案要案。之前我埋头看卷宗,开庭,写裁决书,补合议庭评议,忙的跟打仗一样,现在时间多的有点奢侈,对案子能做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反思。我坚信法律的力量来自于冷静和坚决,法官要摒弃感情,如同我当初的的誓言:“只忠于宪法和法律”。我坚信,也坚定的执行,但明天开庭的案子,让我犹疑了。
二
案子简单清晰,从拘留、批捕、起诉到第一次庭审总共不到两个半月。但案情悚然,一名四个孩子的母亲,因为看不起病,将生病的小儿子抱到家门口池塘里,亲手溺毙,孩子当时十八个月。事后她将孩子掩埋,正常生活,直到有人发现后报案,她被捕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立案庭的王姐以前把卷宗推给我时,总是一副兴灾乐祸的样了,那天交接案子时,绷着脸紧锁眉头,出门时撞到档案柜角,恶狠狠的咒了一句:“该死的东西”。我能理解,她的小女儿刚好两周岁。
我翻阅案卷的时候,刻意告诉自已要保持着中立,作为审判长,我需要证据和逻辑来支持合议庭的裁定。为了避免内心的道德审判,我把被告想成一个愚昧无知的农村妇女,麻木不仁的母亲,而不是存心作恶的歹徒。但看到卷宗里孩子的影印照片,那一团的血肉模糊!我的心像被刀捅进搅烂,指甲快要嵌入肉里了,脑里一个勒着红披风的刽子手举起了刀。我恶狠狠的站起来,把书记员吓了一跳。我嘟哝着:“该死的东西’。想像着被告人坐在审讯室里,满不在乎的回答着问题,嘴角甚至挂着一丝微笑,简直让我怒不可遏。我女儿五岁!
我很气愤,因为自已对这案子未审先判了。第二天业务通报会,庭长问起这个案子,这可能是我第一个审理的死刑判决,于是我一五一十的说了。庭长只回了句母亲是母亲,法官是法官,就没再指示了。我想这是在暗示我回避吗?生过孩子就影响公正吗?她不该判死刑吗?恼得我想立刻回家,去薅我老公的头发。
三
开庭的时间确定后,我第一次主动召集了庭前会议。以前庭审前,我鲜有同意当事人庭前会议的申请。但这次我有疑虑,不单是因为我可能会存在偏见,还觉得可能存在被忽略的因素。来的公诉人是位年轻的检察官,他一脸的嫉恶如仇,瘦削的脸颊显出坚毅。辩护人是位年近四十的女律师,干练的短发,职业套装,金丝边眼镜。她之前代理过我的案子,业内口碑不错,这次是自愿来辩护。
我对这类律师有些戒心,因为有的标榜废除死刑推进法制,专门找这种案子打,打赢了就自誉为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打输了顶多辜负了罪犯,遂了控方的愿,稳赚不赔。
控辩双方均表示,对已提交的证据和证人清单都无异议,但辩护人又提交了新一轮的补充证据清单。本案案情清晰,案发到庭审的时间很短,当事人法律意识又比较淡薄,当前证据几乎都是检察院单方提交的。所以公诉人以过了举证期限为由,象征性的提请法院不应采纳,但并未坚持。我基本了解到双方的态度,控方关注犯罪事实,拒绝认罪协商,主张死刑。辩方应该是作有罪辩护,关注量刑标准,不建议死刑,辩护人补充证据的指向性也就不言而喻了。公诉人应该和我想的一样,不存在证据能证明被告能被轻判,认为补充证据对庭审影响不大。用老百姓的说法,这种人天理不容,已经无药可救了。
会后,公诉人先走了,辩护人和书记员又确认了一遍证据清单。我临出门时,问了她一句:“你有孩子吗?”。“有,儿子,十岁”,她迟疑了几秒,说:“就算杀人不犯法,哪个母亲下的去手!”
晚上回家,女儿抱着我的大腿撒娇,我想:“是啊,就算要了当妈的命,也下不去手!”
四
第二天庭审,两名人民陪审员早早到了法院,一位是李主任,在妇联工作,之前参与过我的案子,比较熟悉,另一位是姓陆医生,是初次接触。以往陪审员往往陪而不审,到点来到点走,但这次两位陪审员对案子格外上心,庭前多次与我沟通案子的细节。陆医生夹着疾风怒雨而来,他这辈子专职救死扶伤,可想而知他的愤怒:“有病就冶,冶不起还有医院,还有社会,还有政府。真是禽兽不如!”。李主任有些犹疑:“都是当妈的,怎么下的去手…”。这再次提醒了我庭长的话,母亲是母亲,法官是法官。
本案是公开审理,我和陪审员进入法庭时,旁听席满满当当的坐了一屋,庭里特意增派了两名法警。我第一次见到被告,她穿着藏青色便服,脸色苍白,眼神呆滞,木然的坐在被告席上,起身,坐下,没有一丝生气。如果不是看了卷宗,我一定认为她五十多了。当我敲响法槌的时候,我盼着她有些反应,但只有在旁听席上的丈夫和婆婆,被敲的一震,紧张又无助。
不出所料,控辩双方对犯罪的事实认定无异议,控方证据质证的很快。旁听席开始就悉悉索索,大概不满被告在铁证面前,竟不痛心疾首请求宽恕,反而十分镇静的回答“是”。控方拿着照片:“被告,请你再次确认照片中男婴是否你第四子,即本案的被害人?”,被告瞥了一眼,回答“是”。”法医鉴定,推测被害人于当日二十二点到次日凌晨两点间死亡,即被你掩埋后的八到十二个小时后死亡,你是否知晓?”。旁听席原来嗡嗡的议论,瞬间炸开了锅,“禽兽”,“畜生”,“枪毙她”,“把她也活理了”,有人站了起来,还有女人的抽泣声….。
我急促的敲法槌要求肃静。被告开始嘴角抽搐,双肩颤抖,手掌扳紧护板。突然声嘶力竭的的一声哭喊,盖过了所有人的声音。她用力捶自已的胸,扇自已耳光,用手扯头发,她快要崩溃了。身边的法警上前按住她,我连续敲槌,”肃静!肃静!被告请控制情绪,旁听席肃静,不得干扰本庭审理。“我询问辩护人是否需要休庭,她半蹲在被告面前按住肩,两分钟左右后,庭审继续。我重复了一遍公诉人的询问。
“我…不…知…道….!就想….让他….别再….遭罪”她摇着头,泣不成声,庭里渐渐安静了下来。
五
质证完,庭审进入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提交的医疗费用清单显示,在被害人出生至遇害期间,共就医七次,花费一万两千余元,至今欠费两千两百元未清,这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治疗中断。被告家庭年收入为八千,加上低保补助,总计一万余元。可以推定被告主观上曾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不存在蓄意或预谋的意图”。公诉人表示异议,表示不排除被告在预见救冶无望后,实施预谋杀人。
辩护人继续陈述:“法医的报告表明,被害人死前有明显的营养不良,这是医院开具的体检证明,表明被告的另外三个子女均存在营养不良的症状,其中第三个女儿情况较为严重,已出现肌肉萎缩的现象。”她停了停,吸了一口气,”根据控方证人所述,作为被告的邻居,在发现被害人遇害前,在日常生活未发现被告家庭对子女有虐待的倾向。故可以推定,被告是迫于现实情况而非主观故意进行犯罪,不存虐待杀害的主观意图。”
公诉人表示:“被告可以向亲友求助,或社会专业机构进行申请救助,即使救助不成,也不应实施杀害。”
辩护人出示证据:“这是被告家庭的债务清单,多数为亲友借款,总计七千五百元,都在两年以上。这是被告历年领取低保补助的记录,部分补贴被扣留,直至案发后才补齐。被告及其丈夫均为小学文化。可以推定他们在获取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极其有限,不能预见到问题解决方案。”
“案发后被告认罪态度,对侦查工作配合,表明被告无隐瞒,逃避的企图。被告行为主要出于维持对其他三名子女的最低限度的抚养能力,虽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主观恶意不明显,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上述事实。”
辩护人陈述完后,被告又恢复木然的神情,背后婆婆和丈夫泪如雨下,满脸哀怜,双手和什向着审判席鞠着躬,头快要磕上前面的椅背。他们已失去了一个家人,可能会再失去一个,或者不止一个。
当我结束庭审敲响法槌,我觉得无法只忠于宪法和法律,因为法律测度不了人心。想起庭长的那句话,母亲是母亲,法官是法官,母亲的行为不是法官能裁决清楚的。
六
庭后,合议庭少有的出现分歧,陆医生主张死刑,李主任不认同。陆医生有些气急败坏:“有无恶意那只是律师的推测,孩子像条野狗一样被活埋了,这是事实!我上手术台,能因为还有其他更重要的病人,因为成功率低而中途放弃吗?他们可是把命交给我,我宁愿自已死在台上!生命都是不可侵犯,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不能被强迫着为他人牺牲,他人生命不行,自已孩子也不行!”
李主任说:“被告怎么做才是正确的?要三个还是一个!你说的道理她不能当饭,当药喂给孩子。她死了,四个孩子都能活,我觉得她愿意死,这比亲手杀自已孩子容易的多!有人可能因为相同的境遇,也把孩子一个个都杀死,让剩下的活下去,可法律制止的了吗?你把这样的母亲杀光了,他们的孩子活的下来吗?活不下去了,法律还有什么用!”
我觉得她说的对,那是法外之地。被告求死的信念应该比陆医生还要坚决,我们判决的只是我们的人心。
七
庭审结束后,案子基本脱离了我的掌控。因为合议庭还没判决,媒体判决已经下来了,“兽母活埋幼子,社会呼唤正义!四名儿女长年受到虐待,却无人劝阻提供帮助,直至酿成人伦惨剧…..我们不能纵容,不能成为帮凶,请关心你身边的孩子,他们只想活着。”大半说对了,社会虐待了他们。
我提请庭长,最后裁决交由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无论最后判决量刑如何,我都没有申张公义的快感。我觉得是不是称职的法官不重要,因为“法不诛心,唯论言行”,这言行之后的法外之地,才有可能找到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