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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败后签订国际条约了吗?

2018-08-15  本文已影响2人  ILawyer

前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美国、苏联、英国、中华民国等反法西斯国家和人民的伟大胜利而结束,而日本在亚洲主要战场的中国发动的侵华战争最后以日方的失败告终。

历史事件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签订了《波茨坦公告》,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

1945年7月29日,铃木首相发表声明,称美、英、中三国宣言无异于开罗会议,日本政府毫无关心的必要,拒绝投降。

1945年8月6日、9日,美国分别在广岛和长崎投下原子弹。

1945年8月8日,苏联加入《波茨坦宣言》。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照会美、英、苏、中四国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以广播停战诏书形式,正式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

日本战败后并未签订任何国际条约,而是向战胜国无条件投降。但是,日本最后递交的投降书却与国际条约性质的《波茨坦公告》密切关联,因为,日本在其投降书中表示接受并遵守《波茨坦公告》所有内容。

同时,日本战败的无条件投降与国际条约性质的《开罗宣言》也紧密联系.在《波茨坦公告》中,提到《开罗宣言》(此宣言规定,三大盟国即中美英三国结盟之宗旨为“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的条件必须实施,日本投降后,其主权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由盟国指定的岛屿。

因此,日本不仅应受到其投降书的约束,还需要全面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日本投降已过去73年,但是,日本侵华战争的性质不会改变,日本作为战败国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日本应信守曾给出的承诺,对国际和平与秩序负责。

日本投降书正文如下:

余等兹对合众国、中华民国、及大不列颠帝国,各国政府首脑,于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波茨坦宣布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参加宣言条款,并根据日本政府,天皇,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受诺之。右述四国以后称之为联合国。余等兹布告,无论日本帝国大本营,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与夫日本国所支配下一切军队,悉对联合国无条件投降。

余等兹命令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日本国臣民,即刻停止敌对行动,保存所有船舶及军用财产,且防止损毁,并服从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指示,对日本国政府之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应于以应诺。

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对于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由日本国支配下一切军队指挥官,速即发布其本身或其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无条件投降之命令。

余等兹命令所有官厅、陆军及海军之职员,命令其遵守其施行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此投降文件,认为适当而其自己发出,或根据其委任发出之一切布告其指示,且命令右开职员,除由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根据其事务委任,与解除其任务以外,均须留于各自原有地位,且仍继续行使各个之非战斗任务。

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

余等兹对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令,即速解放现由日本国支配下所有联合国俘虏,及被拘留者,且执行对彼等之保护、津贴、给养,及对指定地点之迅速运输等措置。

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限,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采用认为适当措置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限制下。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密苏里号舰上签字之,并根据大日本帝国天皇陛下及日本国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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