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系列评论之五:治理有效 群众为主
2017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必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并把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的具体路径之一。
“乡村善治”,是对“乡村振兴”战略中“治理有效”的详细阐释。“善治”的内涵,就是民主法治,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在上述“三治”中,自治是基础,但自治要以法治为基准、以德治为补充。无论自治还是德治,必须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自治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原则,以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为基本内容,是在法治框架下由农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为自治形式,如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村务监督制度,以达到自治固本目的。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一位村居党支部书记介绍情况时说:“凡事坚持摆上桌面,跟党员、村民代表商量,一起拍板决定。”这种鼓励村民积极参与的意识非常难得。事实上,从选择村干部到村里的各项事项,村民都是主体,只有让村民认识到和发挥好主体作用,自治才能做好,也才能为善治打好基础。
发挥好村民主体责任,先要规范程序、充分发动,提高村民选举的自由度和选举效能,让村民真正行使手里的选举权利,把信任的人选进村“两委”。其次,必须完善村民议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做好村务、政务、财务公开,让村民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督。再次,要创造多种形式,让村民多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利。
当前,农村的青壮年大部分外出务工,剩下的多是老人和妇女,囿于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他们的主体意识不强。如何以恰当形式开展各类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自治意识,需要各级下大力气。
种植养殖能手、专业技术人才、农民企业家等群体,在村民自治中的引领作用非常重要,必须通过提高待遇、提供平台、优化环境等措施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