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小花是我前些年在KFC遇见的一纯净女孩,原以为她也会像我一样在深圳留下来并结婚生子。
然而,她却选择了回江西吉安老家发展。
一聪明伶俐女孩儿,按说应找一位体贴入微的优雅男士步入婚姻的殿堂。然而事与愿违,小花经人介绍找了一个有眼疾的男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日子在不紧不慢中溜走,可他们的矛盾也与日俱增,最终,俩人走到了婚姻的尽头,一纸离婚协议书使得俩人从此天各一方。
几岁的女儿协议跟随了男方生活。
好景不长,女儿因爷爷奶奶不懂得怎么去陪伴和照顾小孙女,男方也因为每天晚上要上班而严重影响了女儿的学习和生活。
在这样的状态下,男方给小花打电话,央求小花照顾女儿,并承诺每月给小花照顾费用600元作为补贴。
小花心痛女儿,便把女儿接了回来,事无巨细,悉心陪伴与照料。但作为父亲的男方,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诺言,而且为了能够逃避继续承担女儿的各项学习费用,退出了学校班级聊天群以及补习班的聊天群,并对外宣称自己离婚了,孩子跟随母亲生活。
鉴于以上情况,小花想通过协商或者拿回抚养权并要求男方向自己支付抚养费。
现在的问题如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首先,法律对抚养权的规定在《民法典》如下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法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最高法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法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其次,本案中,小花女儿原《离婚协议》约定了男方抚养,但其情形符合《最高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及第(三)款“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形。
最后,小花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变更抚养权诉讼,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