帆哥的法理早餐
转自法理教师杨帆微博
第三讲自律给你自由
自由就是由自己,就是自己支配自己。
自由是否存在,取决于决定论是否成立。如果一个事物是被决定的,则该事物是不自由的。比如我的耳机,它的一切都是被我决定的,所以它是不自由的。再比如奴隶,它的一切都是被奴隶主决定的,因而也是不自由的。
自然界的万事万物都是不自由的。因为他们都是受因果律的支配。所谓因果律,就是凡事物都是有原因的。有此因,必有此果。因为地球有引力,所以抛出的石子必然向下坠落。
人有沉重的肉身,沉重的肉身占据一定的空间,有质量,有重量,在这个意义上人和石子、芦苇一样,都是自然物,作为自然物的肉身是没有自由的。
然而,人不仅仅只有沉重的肉身,不仅仅是行尸走肉。沉重肉身的背后还有灵魂、思想、意志。所以,帕斯卡尔说人是一颗会思想的芦苇。
人和芦苇有相同的地方。相同的地方在于人和芦苇都有自然物的属性。
人和芦苇最大的不同在于人会思想。
会思想就意味着人的思想意志是自由的。
自由是人区别于自然的本质所在。自由是人的本质。
自由有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之分。
内在自由就是人运用理性为自己立法,摆脱欲望的支配,实现自律。自律给你自由。自律就是自己强制自己。比如糖尿病人,看到一个美味可口的橙子,欲望告诉指令他:吃掉它,如果他顺从了自己的欲望,则他是不自由的。但是如果他克服了欲望,咽下了口水,坚决不吃,此时他获得了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自由绝不是随心所欲,随心所欲反而不是自由的表现,是没有教养的表现。
从实现内在自由的角度讲,存天理,灭人欲有一定的道理。无欲则刚,刚即自由。
人需要的不多,想要的很多,许多痛苦的根源在于欲望无法满足。当然欲望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正是欲望推动了历史的进步。
自由意味着责任。一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进行的行为,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意志自由是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人的意志是否真正的自由,是不是被其他因素决定这是一个无法弄清楚的问题,但是法律中为了归责,必须假设意志自由。从法律上来讲,一个人只为自己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承担责任。张三拿枪顶着李四的脑袋,告诉他:“去把王五的项链抢过来,否则我一枪崩了你”,李四无奈抢走了王五的项链。此时李四的行为并不是在他自由意志支配下作出的,因而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党早期的刑事政策是“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之所以胁从者不问,原因在于意志不自由也。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在于意志不自由。意志不自由就是其没有责任能力。
内在自由就是一种道德上的自由。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背后的动机是运用理性,为自己立法的结果,我们说该行为具有道德价值。道德关注的是一个人行为的动机。所以法考教材说道德是内在关注的。
人还有外在自由。何为外在自由,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