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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观点在文末。)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
所谓主观原因,主要探讨的是人们对交通安全问题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
我们经常会叮嘱小朋友,过马路要当心,要确认左右是否有来车后再走。这是一种积极的主动防卸的态度。
但是,偏偏有的成年人,他胆子大,左右不顾,前后不看,想走就走,过马路就象是在他自个儿家里似的。
现在,智能手机普及了,有些年轻人,整天盯着个手机,一边看一边横穿马路。
你说,他们是怎么想的?
他可能这么想:我一大活人,你还敢撞过来不成?我偏不让,敢碰老子一下,你可就摊上大事了!所以,开车的一定会让我。
他也可能这么想:谁会撞我呢?!我不会这么倒霉的。
后一种想法,是一种非常侥幸的想法。前一种,则只是想当然地将事故的发生限于故意撞人这一类情况,而且,即便是故意撞人,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在法律上,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故意撞人的情形,大概有三种。
第一种是仇杀,双方之间存在仇恨或者矛盾,一方开车故意撞另一方,致其死亡或受伤。
第二种是泄愤报复,就是驾驶员因为受了某种怨气,要报复社会,开着车,哪里人多就往哪里冲。
第三种是大家现在比较熟悉的醉酒驾驶,醉驾人虽然不是希望着去碰撞,但一般认为,醉驾者有时对自己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所以也是一种故意。
虽然,前两种故意的情形,社会上发生的概率非常少,第三种,大白天碰上醉驾的,可能也不多。所以,一般不必担心人家会故意撞你。
但是大家必须明白,发生碰撞的原因,其实更多的是因为过失。
过失,在刑法上,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又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在民事上,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或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与故意统称为过错。
统合上述两种解释,过失也可以理解为,是因为不小心、非故意地,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从而造成损害。
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过失,有很多种表现形式。
①开车或骑车的时候,还要偷得浮生半日闲,低头看手机,等发现前方有停车时,一切都来不及了。
②在转弯的地方,喜欢开到对向车道抄近路,等看到有来车再避让,一旦对方车速过快,可能又来不及哉。
③以开快车为荣,开慢车失面子,一旦发现险情,停无法停,避无可避,最后只好撞向栏杆,投向江河。
④在视线较差的雨天,在对向来车开着远光灯,无法看清前方路况的时候,依然不减速不停车,以致撞倒过马路的行人而不自知。
⑤在无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双方都想着对方避让,结果双方都不避让,结果只有亲在一起。
⑥在转弯的地方,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又不按规定警戒,总侥幸地想不会发生事故。
⑦不顾后方是否有来车,随意开车门。
⑧酒驾。
...
上述种种,其实所犯的是同一个错误,就是被动安全。这类人的交通安全,主要的不是取决于自己,而是取决于他人,取决于外界。这是危险的,是不可取的。
大家应该这么想:在马路上,谁都可能碰我,一旦碰了,我自己可就摊上大事了。
因此,在这里我们一定要提倡的是主动安全的理念,做到谨慎驾驶。
按照主动安全的理念,我们应当主动遵守交通规则;时刻注意观察前后左右的交通状况,主动减速,主动避让;驾驶人时刻注意将车辆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避免车辆失控的情况发生;通过观看车祸视频等途径,提高预见能力,避免出现危险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