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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8  本文已影响0人  逆火而行

批评政府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人人都有一张嘴,主要用来进食和说话。当然还可以用来干别的,比如呕吐。

既然嘴巴有说话的功能,就应该物尽其用,基于自然法人应该有说话的自由。

对事实进行描述并对之进行评价是说话的主要内容之一。

事实就是已经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的行为或者事件。

有些事实涉及到公共利益,有些事实仅仅与某个特定的人相关。

如果仅仅与某个特定的人有关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其他任何人没有散播并进行评价的权利。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任何人都应当具有传播事实并进行评价的权利。

评价包括夸和骂,即赞美和批评。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政”是众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

“政”是众人之事,“府”是机构。“政府”就是受众人之托管理众人之事的机构。

既然管理的是众人之事,就不应该有自己的隐私,既然是管理众人之事就应该公开进行、而不应该是私下的蝇营狗苟,暗箱操作。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一切行为,公众都应当有知情的权力。除非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而暂时不予公开,这些事实可被称为机密。但机密的不予公开必须是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

政府作为受众人之托管理众人之事的机构,其行为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疑。公民既可以对政府进行赞美,也可以对其进行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公民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则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有接受批评的义务。

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需要有百分之百的事实依据,只要有合理的怀疑,即可提出批评。

对于政府的行为遵循有错推定的原则,即公民基于合理怀疑对政府的行为提出了质疑,则推定为政府在该行为中是有错的,如果政府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没错的,则政府应该负有举证的义务。

如果某个公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完全主观臆造了一个虚妄的行为或事件进行散布,或者基于该事实对政府进行批评,则可以基于传谣的理由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但是如果公民对某个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或行为有一些事实依据,但是还没有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无误,从而进行传播,或者依此为根据对政府进行批评,则这是公民行使其批评权的正当方式,政府可以举证,构建严密的证据链条辟谣,但是无权对公民进行制裁。

政府是一个抽象地存在,具体办事的还是你我这样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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