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2019-03-26  本文已影响0人  晨曦微露haku

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基于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一案

        去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收录了之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9日,唐山男子朱振彪路过一起交通肇事现场,在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时,张永焕逃入火车道,被火车撞击身亡,朱振彪被张永焕家属索赔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永焕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张雨来无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张永焕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事发当时,朱振彪驾驶小轿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后张永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被火车撞倒。法院认定,在朱振彪跟随张永焕的整个过程中,两人两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朱振彪有劝张永焕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张永焕的言辞。

        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振彪对张永焕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一诉求,法院认为,审查的重点在于被告朱振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被告朱振彪对张永焕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朱振彪的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被告朱振彪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的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其次,被告朱振彪其并没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永焕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在张永焕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张雨来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朱振彪未能准确判断张雨来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永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振彪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焕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评析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中为使得为使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在生活中被称为“见义勇为”。该法条虽然规定了见义勇为者不负刑事责任。但在我国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死”、“伤”的结果,一般倾向于认定见义勇为者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一做法违背常理,朴素正义的民众也不能接受。

        在见义勇为中,要求行为人准确把握其行为的限度,正确认识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从而采取恰如其分的制止行为,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苛求,是不公平的。因为见义勇为行为存在的风险,行为人挺身而出需要勇气和智慧。同时,在现实中行为人面对的多为突发事件,需要其迅速分析和判断采取有效措施以制止不法侵害,这也是不现实的。如果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要求过于苛刻,会使得更多人在面临他人、社会公共受到不法侵害时选择“各人自扫门前雪”,选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风气,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法此次收录本案作为指导型案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很多法律上边缘模糊的地方,通过最高法的这些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给将来法院进行类似判决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我国历来就有“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优良传统。这也正是我国人民朴素正义观的体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见不鲜。正如人民日报在评“赵宇案”中指出,阳光驱散迷雾,正义消除疑虑。即便正当防卫的分寸很难把握,是非善恶的导向也必须明确,决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每一起司法案件都关乎社会风气,多些“善的鼓励”,防止“恶的示范”,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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