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怎么理解?
2019-01-14 本文已影响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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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执法大师收到一个提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中“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这句话如何理解?规章能授权行政处罚吗?
我们将问题发布在app内的问答版块中,很快收到一些执法精英人士的反馈,具体如下:
ID:速度**
规章不能授权,但是可以委托,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
第十九条 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ID:尤*
我们通行的做法是:所里的人调查直至结案,以县局的名义进行处罚,也就是所有给当事人的执法文书都盖县局的公章。
ID:坦诚**
行政处罚包括一般处罚和集中处罚,只能以法律、法规授权,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规章不能授权这二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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