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退赔的几个实务问题
刑事律师在从事辩护工作时,为了取得或促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效果,往往会涉及被告人赔偿、退赔等方面的事务。现实中,被告人因为失去自由或者财力有限,进行赔偿、退赔的以被告人亲属为多。为了准确拿捏尺度,游刃有余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需要对一些模凌两可的问题做一定程度的梳理。笔者就自己了解的一些情况做一简单的归纳,供大家参考。
一、被告人亲属将代为赔偿的款项交给法院,但被告人未获轻判,该赔偿款如何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无力赔偿的情形并不少见,尤其是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中更是如此。但为了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为了让被告人获得轻判,其亲属往往愿意代为赔偿。如果被告人亲属找不到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不愿意面对他们,则前者往往会将赔偿款转交给法院,以表面自己的态度。法院在接受这些代为赔偿款项后,一般会慎重考虑,不会直接交给被害人亲属,而是暂时予以保管。如果最终经过审判,被告人并不能获得轻判,尤其是在故意杀人罪中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法院要将代收的赔偿款退还给被告人亲属。因为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被告人亲属毕竟不是案件当事人,没有赔偿的义务。其主动提出为被告人代为赔偿,仅仅是为了表明态度,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既然被告人亲属的目的没有达到,法院嗣后再将该款项给付被害人不甚妥当,会激发新的矛盾,因此退还给被告人亲属是正确的选择。至于被害人的损失,国家应该建立补助和救济的制度,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补偿基金,让被害人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被告人亲属将代为赔偿款给付被害人,后者出具谅解书,但被告人未获轻判,该赔偿款如何处理?
在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不甚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有些被告人亲属在审判前或审判中主动找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协商,希望通过自己的代为赔偿获得后者的谅解,以取得法院的从轻判决。但由于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非法院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而只是法院下判时予以考量的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案件最后可能会出现没有达到被告人亲属预期的效果。尤其是被告人亲属希望判处缓刑的情况下更为突出。律师在从事刑事和解时应该告知代为赔偿并非一定会获得轻判乃至缓刑的效果,司法机关在任何一个阶段在调解过程中都不能承诺轻判的结果,而只能告知刑事政策,让其按照自己的判断作出自己的选择。一旦被害人的谅解没有起到其预期的效果,该款项因为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必退还。因为尽管被告人亲属不是案件当事人,没有赔偿的法定的义务。但是基于民法原理,就普通合同法律关系而言,其自愿代为赔偿,且已经履行完毕;而被害人亲属也已经接受并出具了谅解书,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舍履行完毕,被害人及其亲属没有任何退还的理由,法院更无权责令被害人及其亲属退还。
三、被告人亲属出具代为退赔的承诺,刑事审判终结后该承诺未履行,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亲属履行该承诺应如何处理?
另外类似的情形还有,被告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但无力弥补,其亲属为了达到取保候审或者轻判的结果,与被害人签订了退赔的协议。但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都没有获得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变更,在法院判决后其也没有感觉到有从轻的效果,于是不再履行先前签到的代为退赔的协议。对于此种情形,有人认为协议就是民法上的合同,既然承诺了就要履行,拒不履行合同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有人认为该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起诉到法院不应获得支持。事实上,有法院就支持了后者的观点。理由是犯罪分子亲友作出自愿代为退赔的承诺,不产生转移犯罪分子法定义务的效果,也不产生约定的退赔义务,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害人要求犯罪分子的亲友履行代为退赔承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追赃程序中的退赃退赔义务,与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量刑有关,兼具民事赔偿性和刑事惩罚性特征,其履行虽然可以由他人代替,但是并不能改变该义务的人身专属性特征。犯罪分子亲友作出的退赔承诺,在现有的量刑条件约束下,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承诺所形成的债务只能归于自然债务。
综上,作为刑事律师来说,只有充分了解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退赔中的实务处理和法律原理,才能心中有数,更好地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不让自己陷入被动。
(原创)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退赔的几个实务问题作者:程达群,杭州市刑事辩护律师,18768455617。微信号chengdaqun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