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它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保管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30年
2.记账凭证 30年
二、会计账簿
3.总账 30年
4.明细账 30年
5.日记账 30年
6.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三、财务会计报告
8.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四、其他会计资料
10.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银行对账单 10年
12.纳税申报表 10年
1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