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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有义务帮助对方吗?

2021-09-08  本文已影响0人  老六之晴耕雨读

小丽和大壮结婚10年,由于感情不和,小丽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中大壮同意离婚,但是大壮说因为自己没有收入来源,要求除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还要求小丽对自己进行经济帮助。

那么小丽有帮助大壮的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要理解这两条法律,需要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大壮是有权要求小丽对自己进行经济帮助的,但存在几个前提和要求。

第一个是时间点,即大壮只能在离婚时提出经济帮助要求,如离婚后再提出,则无效。同样,大壮也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一次要求,而无权在离婚后一次或者多次提出此类要求。这一诉求过期作废。

第二个以小丽存在帮助能力为前提,即小丽有能力帮助大壮,如果小丽同样生活困难,则不能裁定小丽帮助大壮。

第三个以大壮确实存在生活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大壮的生活水平应该是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才具备被帮助的资格,也就是说的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不能仅仅因为小丽比大壮经济条件好,大壮就可以要求被帮助,不是两个人之间的对比,而是大壮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比较。

把握三个点,一个是该权利过期作废,另一个是对方有帮助能力,第三个是存在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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