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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花大象”之争,说几句公道话

2018-05-07  本文已影响16人  影视口碑榜

近日,大象点映与电影《米花之味》之间的“抄袭门”事件引发行业热议,对此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有推动该事件愈演愈烈,甚至呈现出演变为“罗生门”之势。

事件在停滞一周之后又有新进展,电影《米花之味》方继4月28日发表首个声明后,又在5月4日晚上发布了第二个更详尽的声明(文尾附全文),包括大象点映所发文章中涉及的导演鹏飞、执行制片朱庆玺,另一位重要当事人岳茜及其公司天津星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第一个声明相比,最新的声明内容更具针对性地回应了大象点映所发文章中的诸多质疑点,包括“吴飞跃没有给我和岳任何关于大象点映的材料或者说是所谓的BP,到现在为止,我有的仅是最开始9月28号他微信发给我的百城首映的简介。(摘自导演鹏飞声明)”“吴飞跃主动提出对大象点映投资的可能性,所以绕开了鹏飞导演用微信单独联系,导演鹏飞没有参与。(摘自岳茜声明)”“大象点映和彩虹看电影,属于与我们无关的另外两家公司的事情,我们不便置评。(摘自朱庆玺声明)”“我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出了‘彩虹看电影’公众号(半成品),作为投资评估版本,以《米花之味》等影片进行内部试用。(摘自天津星瀚公司声明)”

事到如今,双方终于有了一次相对充分的正面质证,很多细节都可以给关心此事的网友提供判断参考。让我们再来回顾下这件网络舆情事情的始末:

事件起始于4月26日晚,大象点映创始人吴飞跃在自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致〈米花之味〉团队:请不要打着文艺的幌子,干盗窃的勾当》的文章,指出《米花之味》方及其投资方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了商业计划书,其推出的“彩虹看电影”大量抄袭“大象点映”的产品界面和商业模式,“很多文案甚至连一个字都没改动”。截至4月28日晚,该公众号文章阅读量达到3.9万,而截至5月5日,该文章阅读量已经突破4万。

可以预料,大象点映这篇文章准备的相当充分,内容可以说也是猛料十足,不仅有各种微信截图和证据,而且整篇文章的线索从直观的产品界面抄袭入手,接着文章调转方向,回顾《米花之味》与大象点映洽谈合作未成的全过程,一方面指责对方毫无合作诚意,另一方面指责对方借合作之名窃取商业计划书。最后,文章转向更深一层,将产品抄袭与合作一事结合到一起,很容易得出整个事件是一出“阴谋”的结论。

果不其然,文章发表后,网友的评论纷纷一边倒的指责电影《米花之味》团队,一时间,这部质量和口碑本不错的文艺电影,陷入了一场莫名的口水仗中。

两天之后,4月28日下午,电影《米花之味》官方微博才发布第一则声明,文中称吴飞跃文章任意裁剪事实,发布大量不实信息。对于吴飞跃文章重点提及的产品“抄袭”问题,《米花之味》方并未给出明确回应,而是重点回应了“偷取商业企划书”一事。声明指出,大象点映9分钟内给导演鹏飞发送了《大象首映礼简介》,并不包括文章中所说的商业计划书,并指出文章故意截取鹏飞发送微信的时间。

此外,声明称《大象首映礼简介》“属于该公司广告类的推销品”,双方并未签署”任何协议和确定性文件”,并指出“大象点映的某些宣传模式与宣传行为与《米花之味》倡导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存在差异”,因而没有与其进行合作。

其实,从舆论传播的角度来看,《米花之味》的第一则声明发的并不明智。一方面,从发布时间上来看,这样的声明来得太晚,爆料文章经过两天的扩散,众多网友已经形成了先入为主的观念,更加认同有实锤、逻辑严密的《致〈米花之味〉团队》一文,这就让己方后来的任何声明都属于辩解甚至掩饰了。

与让人知道一则消息相比,扭转人的一种认知难度显然要大得多,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电影方准备第一则声明时显然仍处于懵的状态,既无回应事件质疑的细节实锤,也没有反击的更多信息,有的只是对大象点映文章的指责和自我责任的撇清。这让本就不占舆论制高点的片方,更加成为网友指责的对象,这从第一则声明发布后,官方微博的评论内容就可以看出来。

(《米花之味》官微发布第一则声明后,导演鹏飞微博留言)

相信,如果在事发之后,电影片方第一时间发布像第二则声明一样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声明内容,对大家了解事情真相,破解舆论迷局会起到更大的作用。

(《米花之味》官微发布第二则声明后,导演鹏飞微博留言)

对于电影方声明,大象点映官微并未作出任何回应,而是创始人吴飞跃转发了这则声明,并配文“写得这么好的‘公开声明’,必须转发。本以为会等来一声哪怕没有真正悔意的道歉,想不到再次被刷新了认知的底线。OK,打脸的证据还有好些,既然你还嫌不够,那好,我给。”

蹊跷的是,一周时间过去了,吴飞跃及大象点映并未做进一步回应,相反电影《米花之味》方发布了第二则声明,涉事双方终于从事实细节上正式完成了一轮质证。

事到如今,一出罗生门可能就要出现了,双方各说各有理,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除了涉事者自己,外人很难寻得,但我们仍然可以从此轮质证的过程中,找到双方在处理此事时的不妥之处,这些不算结论的总结,对解决双方争议可能无用,但对影视圈内的从业者更好的进行合作或许有些助力。

首先,大象点映文章认为,电影《米花之味》团队一直寻求与他们进行宣发合作但始终不给出确定消息,这是导致大象点映不满的重要原因。而电影方在声明中提到,是由于大象点映方一直未能提供令其满意的合作方案,所以最终未能与其达成合作。

对于大象点映来说,在尚有合作机会和可能获得潜在投资机会的情况下,一直抱有希望也无可厚非;而对电影方来说,影视圈多讲究人脉关系而忽视协议文本,广泛寻找合作方也是行业惯例。且目前微信的广泛应用,使得人们更容易忽视正式途径的确定性表达。极高期望之下的失望,大象方的愤怒之情可以感同。这也提示我们影视行业的从业者们,无论合作意向方关系多亲密,单凭微信聊天的记录,无法从法律上当做双方开展合作的凭证,用签订正式协议的方式敲定合作关系,才是保证自身权益的正确途径。

第二,关于产品抄袭一事,我们从行业现状和法律两方面来说。从行业现状来说,互联网产品抄袭其来有自,无论从社交平台、即时通讯、新闻APP等的界面到功能,相似或高度雷同的状况都是非常常见的。早前有网易新闻客户端谴责腾讯新闻客户端抄袭其版面设计,近来则有抖音和微视等短视频平台的高度类似,甚至连网络剧《忽而今夏》里也有男主游戏创业项目被大公司拿去抄袭的案例。

(左侧“抖音”界面,右侧“微视”界面,相似度超过80%)

从法律层面来看,是否存在抄袭的最终裁决权只能法律,尽管这很难。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等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网络版权保护的“城墙”仍然会有大量的诉讼案例作为基石。

第三,文艺电影《米花之味》,成为了整个事件的“受害者”。众所周知,文艺电影在我国的市场不好,大象点映本身的职责介绍里就包括推广艺术电影,而且其文章开头也曾提到,“市场不喜欢纪录片、也不怎么欢迎文艺片。吴天明导演的遗作尚且需要方励一跪,而其他没有流量的电影更是求生无门。”可见,大象点映对于艺术电影的爱护和追求,这一点从其文章留言回复中也可以看到。

但是,有时人往往很难理性地把控自己不越过边界。吴飞跃写文章时可能就不太理性了,所以导致他在行文时,多次以“电影《米花之味》”“《米花之味》团队”指代所谓抄袭产品的一方,事实上他自己就混淆了电影和电影团队,以及他认为抄袭产品的微信公众号“彩虹看电影”的认证主体公司“天津星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绕过责任主体公司,而是把所有罪名按在电影《米花之味》身上,实在有蹭热度、蹭流量之嫌,而这样一封剿袭长文对电影的伤害,可以说难以评估。

(绕过责任主体公司,把罪名按在电影《米花之味》身上)

对此,《米花之味》导演鹏飞等人均在声明中指出,“彩虹看电影”这款产品的出现与电影《米花之味》没有关系。

无论从法律角度(公众号认证主体为“天津星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还是从爱护国产艺术电影的角度看,大象点映方把电影《米花之味》无辜拉入这样一场舆论风波中,都是对电影本身的伤害。当然,他们可能当时还不知道事情真相,但也可能希望借电影热度达到传播目的。表面来看,这一目的暂时达到了,但从长远来看却会伤害文艺电影的生存环境,以及所有从事文艺电影工作的从业者。

一场口水仗,不应该把幼小的文艺电影之苗作为标靶,作为艺术电影的同道中人,爱护培育它还来不及,哪能再去伤害它?文/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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