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用价值及价格——《经济科学概念及原理》节选

2019-10-12  本文已影响0人  湖北立春

1.事物效用的性质

何谓效用?效用是指经济学物品满足需要或欲望的功效与能力。它是考察手段及资源满足何种目的,以及满足到什么程度的事物性质。人们根据不同的目的选择不同的手段及资源,实际上就是在选择效用,选择一种能够圆满达到目的的物品效用。效用是各种手段事物的效用千差万别、不尽相同,人们会择其最佳而用之。由于每个人自身情况的不同,所处环境及情势的不同,所产生的行动目的就不同,因而需要不同的事物效用来服务。即便在同一地点、同一时刻有着相同的目的,也仍然会由于每个人不同的信息和知识系统,而选择不同的物品效用。简而言之,目的不同,效用的选择就不同;目的相同,效用的选择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效用与目的是密切关联的一对事物,那么我们对目的进行进行略微详尽的思考,也是会有助于加深对效用概念理解的。一般来说,任何不可视为其他目的手段的根本目的,无非是提供生理、心理所需要的直接改变或改善,或从不适的状态改变,以获取适宜的状态;或从较为适宜的状态改善到更舒适的状态。比如午餐时间享用三两肉包子所产生的效用,即可使人从饥饿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又比如寒风中增添一件皮衣在身,即可使人从寒凉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但我们千万不要误以为需满足目的的效用都是用来解决急切问题的,任何对人性错误的认定都会影响到对经济学概念的理解。有些目的虽然并非急切,但渴求满足的那种欲望也足够强烈。孰重孰轻,必要与否,都只能由当事人主观意愿来决断。更多的时候,人们其实都是在为追求锦上添花的效用而不遗余力。诸如赏心悦目、美观养眼、香酥可口、舒爽惬意等等,都是描述这种直接效用的常用词句。当然,我们在使用手段及资源来达到间接目标时,所需要的效用性质,一概地可以归结为一种便利。所谓“便利”无非是使不可能成为可能,从不方便变为方便,从繁琐迟缓变为快捷。总之一句话就是提高效率和效益。对便利性效用的大小程度使用“价值”事物来评判、度量,是经济系统中一个最重要的连接。效用在先,价值在后,这个顺序是不能够搞反的。

效用包含功能性质与程度性质两个维度,功能性质反映的是物品效用的不同种类;而程度性质反映的是需要被满足的不同程度。功能性质是定性结论;而程度性质是定量结论,这是两个不同维度,不能混为一谈。显而易见地是,一般情况下,事物效用的功能性质是显性的,即可观察和可分析的,比如食盐能够服务什么需要,安定片能够服务什么需要,两者区别是明显的;乘出租车与乘公共汽车两者之间的效用区别也是易于分析的。而事物效用的程度性质,或可度量或不可度量,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比如度量某桥梁服务行人过河的效用程度,如果行人顺利地到达河的对岸,过河的需要就被完全满足了;假如行人在过桥时有颇多周折,比如要限号或需要办什么证件诸如此类的限制,那么该桥梁的效用程度就要大打折扣了。冬天里洗澡水的效用与它的温度密切相关,测量水温间接就等于度量洗澡水的效用。可度量与可测量不是一个概念,可度量是比值性的,是可以人为划定标准的,比如五星或百分满意度评分方法等等;而可测量却是要求有物理量纲的。

同样种类的物品能够产生的效用是基本确定的,相同数量的物品能够产生的效用也是大致确定的,只是在用于不同的目的和使用不同的方法时,会有不同的效用。例如食盐就有很多种功能,比如调味、杀菌和补充体液等作用。经济学对效用服务于目的的分析是边际的,是对具体行动目的和具体物品单位的。直白一点说就是在每一克单位的盐用于杀菌所产生效用的这种形式上,进行评值或比较,才是经济学分析,为什么?因为经济学分析是就人的行动分析,人的行动所做出的选择都是在边际上做出的;而讨论酒精与盐不同的杀菌效果,则属于探讨应用理化知识,不是经济学分析。对具体大小单位的物品进行的边际效用分析,必须是在具体的使用目的下的,因为人的行动必然是有一个明确目的的。

2.效用的基数度量和序数论

效用概念反应的是人的意识活动与自然法则约束的互动关系,它并非是纯粹的主观意识构建,而是客体世界自然事物通过人的意识所体现的属性。从个人世界的视角上理解效用,只能看到主观的生理感受及心理评价;但从多人世界的视角来观察,效用事物的客观性质则是明显的,无论是其功能性质还是程度性质,都会存在不依个人主观见解而转移的同类意识构建。比如:一节火车厢可承载100余人座位,它是长途旅行单位里程成本最低,舒适度最高的通行方式。这种我们称之为基本常识的意识共识,是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认知。过于强调它的主观出处而排斥它的客观本源性,对认识规律性的事物是不利的,因为只有通过一般性才能得出规律,而通过个性、个案只能看到现象。比如,酒的醉人效用程度,对于具体场景中的个人来说,无法给出确切的度量答案,但在一个多人世界的视角下,53度以上500毫升白酒到达绝大多数人的饮酒上限,是一个确定无疑的结论。

效用事物是否可度量,经济学家们有基数效用与序数效用两种对立的见解。基数效用论者认为效用是可以衡量和加总的。比如你从外地回家,分两段乘车:高铁跑一段,出租车跑一段,最终你回到家的事实已经说明运输里程是可以加总的。序数效用论者认为:“效用是不可以度量的,而且度量也是没意义的,效用只能排序”。对效用进行度量的意义,实在是显而易见的,假如能够精细度量,对于经济计算和效率计较是十分有利的事情。如果是由于不能够度量因此才说“度量没有意义”,这也是站不脚的,因为“是否能够”与“是否有意义”,两者之间不是因果关系;如果是说由于目前的科技水平未能提供可用的度量手段,故此作如是表达,这才是恰当严谨的。但前文已经说了,效用种类千差万别,一些不便度量,一些可以度量,不可一概而论。比如运输工具的效用,在里程、人次、载重量等方面显然是可以度量的。

经济学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是,它并非一定需要数值,并非总是需要精确结论。经济学只追求能够揭示人们共识背后的因果规律,对此只要有确定性结论即可,即使只是比较性的结论。这就是经济学在给目的排序时把效用视为序数并不为错的缘故,但由此武断地认定效用事物就是序数性质的,那就错了。至于那些执拗地认为效用不可用数值衡量的人,显然无视了很多生活基本常识。例如某一数值剂量下的药物必然对应于某一程度的药效:艾司唑仑片每次服用1~2毫克可用于镇静和催眠,每次服用2~4毫克可用于抗惊厥和癫痫。更常见的例子是食盐和蔗糖,不同的用量可以产生不同的口味。如果有人一定要说对应于一勺食盐与两勺食盐的人体不同感受没有单位无法表示的话,我们完全可以用“一勺食盐的人体感受”与“两勺食盐的人体感受”来区别两种不同的效用。

综上所述,效用属性有以下六点:① 经济学物品自身的客观事物属性,是物品具有效用的基础;②物品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其效用的有无、 大小、 正负, 均取决于效用接收者的即时目的及主观感受;③物品效用的主观评价不具有伦理学的含义;④对于不同具体情势下的同样目的,和具体同一情势下的不同目的, 不论是对于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同一物品的效用都缺乏可比性;⑤ 对于同一具体情势下的同样目的, 同一物品的效用具有可比性,也是可衡量的;⑥ 同一物品的效用, 会因时因地因人因情势而异,人们对物品效用进行评值、比较时,都是在尽力设置满足可比前提条件下,在一个共同的比较标准下,所进行的评值和比较。概而言之,效用概念是对自然事物与意识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连接关系的认识,它是财富的本质,反过来说就是:效用的创造和积存就是财富。

3.价值的意义与演变

“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在问“价值”这个事物的性质是什么?“价值”是价值判断主体对每一次行动所做出的形式化结论。“价值”概念不是客体自然世界事物的属性,而是纯粹的心智结构和大脑意识构建的产物。简单说价值就是行动人对行动及其结果所赋予的意义。具体说就是行动人对行动进行事前和事后的预估和评判。前者用于选择目的、目标和手段,计较行动和资源使用效率;后者用于评估、评议目的、目标的到达、满足程度和手段资源的付出情况,用以计算行动和资源效率。这一系列的意识活动必须是建立在已知或预期的效用已经产生的基础上,同理,这一系列的意识活动也必须建立在代价或成本已知或能够预估的基础上。

价值事物即然是行动人对行动结果的评判结论,那么它首先就应该是动态的、可变的。今天评论A物品具有b价值;明天再评A物品,它就可以是c价值,你不能因此说c不是价值或者评论错了。价值可变、动态,这是“价值”这个事物概念本身自然具有的性质。

价值事物即然是行动人对行动结果的评判结论,那么它就应该是依附于每个行动的属性之一,而不能附着于物品之上,因为它不具有唯一性。随着每个行动的终结,它的评价意义也就停留于此,而不能把它扩展和传递到该行动人的其他行动之上,更不可能扩展和传递到其他人的行动之上。做个通俗的比喻,每次做出的价值评判都是一个临时标签儿,换个行动,换个场景就要重新贴。

价值事物即然是行动人对行动结果的评判结论,那么它就应该是针对一个具体情景下的评值结论,离开具体物品的具体场景,笼统地谈价值是逻辑不通的。水与钻石的“价值悖论”是怎么得出来的?正是违背了这个原则而产生的矛盾。

价值事物即然是行动人对行动结果的评判结论,那么价值评判结论就应该是个体的、个性的、独特的、专有的和不可替换的。因为价值的评判,一定要依据每个具体人在具体情形下,依据他独特的、专有的信息和知识所做出的。你不能说张三的价值评判无效,而只能听李四的价值评判。你也不能说消费者所做出的价值评判,可以当做对生产者比如说对企业家的价值评判的约束。

价值的意义是什么?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在问,人们是如何进行价值评判和认定的。价值是指一项事物对人的有用程度与所其易获得程度之比的衡量性评定结论。简单说就是效用与易获得性的比值。任何经济学物品的价值都是与其效用成正比,与其易得程度成反比。某物品服务于某目的的效用越高,其价值就越高;而某物品越容易获得则价值就越低,例如像呼吸空气一般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则尽管空气对生命维持至关重要,但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空气的价值仍然为零。

价值的意义,价值的高低,是被这样两个因素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次对每个物品的价值评值是这样计算出来的。因为物品的效用未必有可测量的数值;物品的易获得程度,也未必有可测量的数值。人们只是在生产和交换的活动中,感知到越有用价值越高,越容易得到则价值越低。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并不需要对一个物品计算出一个这样得到的数值来。人们对价值进行评判评值,无非是在两个事物之间进行比较,或在几个物品之间排出高低顺序。比如一个人可能会从河里捡一块光滑晶莹的小石头作为价值比较的基准,一大杯白开水值得换一块这样的石头,记为价值一石头,一杯茶水记为价值三颗石。而另外一个人会以从山上捡来的一把柴火棍子作为价值基准,一只小鸡仔价值20把柴火棍子,一只半大公鸡,价值100把柴火棍子,等等诸如此类。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对价值事物的认识与交流,就是在比较和交换中形成的。对价值概念的把握要点,就在于评价目标对象物品的价值时,要用到某一个已知的甚至是熟悉的事物来做参照对比标准。没有参照就没有比较,没有比较就没有价值。

既然价值必须是某个具体人做出的结论,那么,一种物品就不存在一个必须具有的、理所当然存在的确定数值。换句话说,价值不是一个物品所必须具有的性质。每个人在做出他自己的价值评判时,一定是以他自己已知或熟悉的参照物来做标准的,比如一个农妇大概会以一只猪仔作参照物,来评价她在城里饭馆的一顿午餐的价值;而一个城里的年轻人大概会以一只苹果手机做参照物,来评价为亲戚帮工应获薪酬的价值。农妇之所以不会以苹果手机做参照物,是因为农妇不知道苹果手机能给她带来什么功能和效果,也不知道她为苹果手机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甚至能不能付得起;城里的年轻人之所以不会以一头猪来做参照物,是因为他根本不会知道养一头猪要付出多少辛劳。如果农妇和这个城里的年轻人永远没有交集的话,两个人的价值感觉和价值评议也永远不会有什么共同点。这就如同漂流在与世隔绝的荒岛上的鲁滨逊一样,鲁滨逊肯定是能够区别出一壶淡水、一盒火柴和一把斧头的价值高低的。但无论如何排序,这个价值结论都只属于他自己的,属于这个荒岛上的鲁滨逊的。对于他人来讲,这个评值几乎是毫无意义的。

在荒岛鲁滨逊的一人世界中,在没有互动交集的二人世界中,只可能存在“价值”这个事物而不会有“价格”这个事物。如果我们可以说“价值”是人与自然世界相互作用的产物的话,那么“价格”事物才是人与人之间互动的产物。与一人世界不同,在多人世界中,人对事物的价值评判产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这就是:在价值评判互动中的每个人,都必须把自己的价值评判参照物稳定下来,公开出来。否则人们根本没有办法在经济事务方面进行互相交流和交换。比如卖马的人想吃鱼,就要以鱼为马的价值评判参照物;反过来也一样,卖鱼的人如果想买匹马,就要以马匹为鱼的价值参照物。这种以交换目标物品互为参照物的价值,就已经有了公开的、明确的格式,我们可以称之为价值格式或者称其为“格式化的价值评判”。由此,“价格”这个事物就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流互动中产生出来。比如马的鱼价格,铁犁的鸡蛋价格,一双鞋子的一两小米价格,等等诸如此类。

当社会演化出了货币事物之后,人们对一切经济事务的价值思考就有了唯一的参照系,产生出“事物的货币价格”这个至关重要的信息,“价格”这个事物在人的社会系统尤其是在经济事物中,更是成了人的利益交流互动不可或缺的连接要素。当然,每一个物品它的货币价格究竟是多少,它取决于人们利益交流互动的具体结果,而且这其中自有规律可供人们了解和掌握。自从人类社会用货币单位作为价值的参照物标准之后,人与自然界的连接关系,人与人之间的连接关系,都变得透彻、清晰起来。所有的事物,对人来说都有具有了意义衡量的标准,人们相互之间有了毋须约定的共同格式语言,所有的交流与商议,都变得简单、快捷以至于交易费用接近于零。这一切都源于价值从主观的构建演变成有客观的参照标准的商谈目标,从此人类才有了相互协作按人心之所愿创造世界的能力。

4.效用与价值的关系及时序

效用与价值是两个相互密切关联但却截然不同的事物,是经济科学最基础的概念,是微观经济学原理赖以推演和分析的基本工具。边际效用递减律,是微观经济学理论中的第一定律,其重要地位没有任何其它定律可以与之相比。经济学说中的各种有关价值的理论缺陷和谬误,都源于对效用与价值两个概念的辨析、理解错误和性质混淆。有许多经济学家曾经试图寻求价值的自然客观性本质,例如李嘉图和庞巴维克,不过他们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就是他们想为效用和价值构建一个共同的标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价值事物虽然会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但它终归是人的主观意识构建产物。与价值截然不同的是,效用事物虽然必须经过主观的感知和认定,但它毕竟是客观规律的产物。为两者建立共同的标准,此路不通。

需要注意的是,效用总是针对于行动目的或手段目标而言的,效用总是先于价值评判而产生的,而价值总是围绕具体的效用所进行的评判。笼统的效用类型对应于笼统的目的种类,具体的边际的效用则对应于具体的行动目的。而价值则不然,判断价值总是在具体的情景中,对边际效用做价值评值。当我们说金的价值时,其所指的一定是相同品质的每一克黄金的价值。现实生活中,自来水的效用可以“重要”到维持生命离不开,也可以“次要”到用来洗菜、洗地、冲厕所。人的行动总是在追求更多种效用的获得,价值只是一种事后的评判和效率计算的手段,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只是在计较效率,而并不意味着人们的行动目的是追求价值,把价值本身当成行动目的来分析就错了。比如说交换行动是为了获取新的物品效用,而不是为了发生一次评值行为。当效用作用于人的某个目的时,我们能够使用的词汇常常是感应、感受、接受、享受、享用和受用;而当人把价值赋予于一个事物时,我们能够使用的词汇常常是赋予、评判、评定、判定、认定和认为。最后,我们可以说,在某种具体的情形中或一定的条件下,价格可以作为度量和计较效用的替代性指标,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以价格数值来作为效用衡量值的。以下是在即时和预期两种情况下,效用与价值事物之间的时序关系示意图。

5.物品的易得性及影响因素

人如果认为某一物品有价值,该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条是,它必须具有某种效用,即它必须有助于实现某种目的、满足某种欲望。任何人不会为了获取对自己没有用处的物品而支付代价或放弃有用的物品。第二条是,对这种物品的获得必须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任何人都能够无偿地、无需做出努力就获得它,那么这种物品的价值为零。我们称第一条件为价值的正向因素,或称增值因素;称第二条件为价值的反向因素,或称限制因素。我们在书中也会简明地称之为物品的易得性。

影响物品易得性的原因,一共有三种:

第一种获取困难缘由是显而易见和理所当然的,这是因为任何物品的获得都不可能是轻而易举、唾手可得的,即便是自然馈赠的天然物,我们都需要付出寻找和采集运输的努力。更何况是那些我们必须付出生产成本的商品呢。换句话说,物品的获取难易程度就是物品的价值底线,任何物品效用再低也会有人需要,但只要有人需要获得它,那么所支付的代价就不能低于它的生产代价,除非生产它的人情愿承担损失,但这是不可持续的,因为这一价值底线是这种物品能够持续生产的必要条件。如果某物品在人们普遍的评值中,价值不足以补偿生产它所付出的代价,人们就不会继续生产这种物品,无论是从意愿上还是从能力上。

第二种是该物品的产出数量存在绝对限制。有些物品要超出一定的界限来增加数量对自然法则来说是不可能的,比如古代雕塑、名家的字画、善本书和古玩等等。面积有限的城市中的房屋和建筑用地、任何城市中最理想的地点等等都可以列入这一类。

第三种情况则较为复杂,有一些商品能以增加付出劳动生产代价而无限量地增加,但不能以固定数目的代价付出无限量地增加。一定的费用只能生产有限的数量,农产品以及土地的一切天然产物都属于这一类。

价值是人的意识构建产物,但价值的构建密切关联于经济学物品的易得性。物品的易得性就是人与自然世界之间的连接。人的意识构建不可能天马行空,价值评判是必然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以及来自他人影响力的引导。价值判断首先发端于行动的个人,即本质是主观的。而众多行动个人所形成的主观判断在自然法则的约束下也会形成某种共识,人的主观意识如果不受自然法则的约束,则人类必然已经被自然所淘汰。人群对物品价值判断的共识是具有一定普遍程度的,反过来会作用于每一个单独的个人的价值判断。比如某一单位货币的交换价值是会有广泛共识的,是不以某一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常规气压环境下空气的价值为零也是客观的,不被某一个人的主观论断所左右。价值客观性的产生源于物品的易得性,这是自然界所给予人类的环境条件或称既定约束,它不以个体行动人的主观意志所转移,而只能被个体行动人的主观意志所认知与评判。主观价值对个人的行动选择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客观价值不仅对个人行动选择起决定性作用,而且起着传播人际行动协调即市场的指令性信息和知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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