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裁判观点整理

2020-03-15  本文已影响0人  曹娟cj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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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条依据。但,该原则在实际适用中究竟如何认定?“同一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再罚”如何认定,并无进一步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故,笔者对裁判观点进行了整理,基本上可以总结为:

1.“不再罚”指的是不再罚款;

2.处罚对象是否为同一人,会影响认定;

3.处罚依据不同,可会认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4.但“同一标的”的概念,会导致前面所述2.3存在归零风险,即即便对象、依据都不同,但依据所谓“同一标的”的认定,也有可能认定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具体裁判观点整理如下: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51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以上的处罚。设计该制度的目的在与防治法律规范设定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对刘巩固作出1号渔业处罚决定,文昌市工商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刘超询作出10号处罚决定,处罚对象及处罚依据均不相同,并不构成重复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案例2.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终78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违法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本案中,上诉人莫高公司的行为属于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同一法律规定的两个事项,被上诉人在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这两个违法事项合并处罚,而非两次处罚,该处罚行为不属于“一事二罚”情形。”


案例3.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制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是罚一次,另一次的处罚可以是罚款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处罚,不能两次都是罚 款;其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两种处罚。”


案例4.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2259号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2018年5月10日,西安市鄠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卜维正、段得士、段永士作出鄠城管执罚字【2017】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三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鄠邑区XX路XX城XX层钢结构门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三原告作出“1、责令及时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叁佰伍拾贰元叁角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上述三人,且该三人于同日缴纳该行政罚款。同日,国土鄠邑分局向三原告作出鄠国土罚字(2018)第28-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三原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42条之规定,作出“一、没收段德士、段永士、卜维正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二、对其违法占地1.04亩,折合690平方米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合计6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因被告认可其与城管执法局分别作出处罚的涉案建设为同一标的,故本院对国土鄠邑分局作出涉案罚款决定的合法性依法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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