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 私下兑换外币没回款,如何追讨?

2023-08-17  本文已影响0人  9a02e58ec6b1

实务研究 | 私下兑换外币没回款,如何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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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最近,遇到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案件。

张女士想将3万余元美金兑换成人民币,通过朋友介绍找到王先生。

可是,当张女士通过香港公司账户,向王先生指定的上海公司账户转账3万余元美金之后,只收到王先生支付的3万元人民币。

剩余的20余万元人民币,却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王先生始终拒绝支付。

张女士能追讨回来吗?如何追讨?

二、疑难问题

这个案件不大,但是疑难点却不少:

1、谁为原告谁为被告?

2、境外转账是否需要公证认证?

3、案由如何确定?

4、美金换人民币,起诉返还美金,还是人民币?

5、原告所在地是否具有管辖权?

6、除了本金外,利息能要回来吗?

7、原告是否存在行政或刑事风险?

现在,我们一一来研判分析。

三、焦点分析

焦点1: 原被告如何确定?

原告是张女士,还是支付主体香港公司?被告是王先生,还是收款主体上海公司?

由于张女士和王先生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实际履行付款行为和收款行为的主体分别为香港公司和上海公司,如果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似乎两家公司才是适格的原告和被告。

然而,如果以香港公司作为原告,会涉及公证认证等程序,时间周期及费用相对较高。同时,上海公司可能也只是一家空壳公司,无偿还能力。

因而,如果能以个人作为诉讼主体,相对简便快捷。

那么,能以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吗?

从实践来看,是可以的。

理论依据是:因张女士和王先生才是案涉合同的合意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原、被告应为张女士和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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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2:境外转账是否需公证认证?

经过公证认证自然是最好,但费用较高、周期较长。

能否不经公证认证?

从实践来看,是可以的。

理论依据是: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确认境外转账及欠款事实真实存在,境外证据形式是否经公证认证,不影响事实认定。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

因转账证据不属于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可以选择不办理公证认证,除非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可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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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3:本案能否由原告所在地深圳人民法院管辖?

相较于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而言,深圳法院审理比较便捷,且深圳法院近期判例总体对原告较为有利。

那本案能否由原告所在地即深圳法院管辖呢?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故,本案可以由原告张女士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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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4:本案案由应当如何确定?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但各地法院立案案由不尽相同,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但主要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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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5:张女士应当起诉王先生返还人民币还是美元?

根据审判实践来看,张女士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王先生返还人民币或美元。

由于案件中张女士和王先生确认了具体的欠款人民币金额,为减少争议,建议直接起诉返还相应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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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6:王先生是否应当向张女士支付利息?

因原、被告明知法律禁止私自买卖外汇,仍私下进行,故判定合同无效的可能性较大,且双方对此次换汇均存在过错,故法院最多支持支付本金,一般不支持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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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7:张女士会不会因非法购汇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首先,虽然非法购汇可能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形,即若行政处罚也是由相关外汇管理机关处理,而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一般只就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判。

其次,张女士的购汇行为一般不构成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若张女士私下兑换外币不以盈利为目的或仅为自用的话,则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入罪

对此,也可以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课题组2016年《关于审理地下钱庄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行为,只是一种单纯的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如兑换人并没有通过兑换行为本身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另外,《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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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张女士的非法购汇行为存在涉及刑事案件而被法院驳回并移送的风险。当然,这类案例相对比例较少,且年代相隔稍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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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提示

除了面临可能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外,非法购汇也面临一定的民事风险。

在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本金,但仍然存在小部分法院(绝大部分属于深圳以外的法院)认为非法购汇并不合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从而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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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结果

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告知风险及可能性后,我们代表张女士在深圳提起了诉讼,一切也如我们所料,深圳的法院不仅立案了,也作出完全符合我们预期的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原被告双方私下兑换外币的行为,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外汇金融市场秩序,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全部本金人民币20余万元。

五、律师建议

首先,由于非法购汇存在风险,为避免损失本金(或利息),建议选择正规换汇渠道。

其次,如发生非法购汇后对方拒绝返还相应款项时,应保留对方确认欠款金额的证据。

再次,虽然非法购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当对方拒不返还时,也不必独自吃“哑巴亏”,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及时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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