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利益受损,法律赋予我们的这6大权力,被拆迁人要知道!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却不知道是哪些权利受侵害!其实征地拆迁过程中,法律赋予了我们一些权利,只是我们可能不知道,不知道怎么去运用,这样就导致了我们的利益受损。今天中师告诉被拆迁人你必须知道的6大权力。
一、知情权
征地拆迁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公告程序。我们作为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知晓相关征地信息。
集体土地:在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部门应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征地范围、征地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补偿办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向被拆迁人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县级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将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向被拆迁人予以公告,并且还应载明复议和诉讼等权利救济途径。
二、听证权
无论是征地决定还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都直接关乎被拆迁人的利益,听证权为大家争取利益、发表意见提供了保障。
集体土地:市、县国土部门应将征地情况和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被拆迁人有权申请听证,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旧城改建需征收房屋的,多数被拆迁人如果认为征收拆迁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评估机构选择权
征收拆迁中需要评估时,我们被拆迁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来确定。
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协商安置拆迁补偿权
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是“谈”出来的,不是征收方单方面说了算,也不是由我们被拆迁人来决定。我们对拆迁方式的选择、补偿项目及拆迁补偿金额等都有和征收人协商的权利。
集体土地上房屋:我们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迁建安置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我们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五、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权
征地拆迁过程中,逼签、入户打砸、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违法的暴力拆迁情况比比皆是,导致我们多数被拆迁人的人身和财产均遭受到严重的威胁和损失。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六、复议权和诉讼权
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对于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或者遭受了违法强拆等,我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大家一定要记清。一般而言,被拆迁人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除外。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