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偿顺序

2019-05-13  本文已影响0人  花经理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债权清偿顺序

对债权人来说,企业破产后除了关心债务人名下的剩余资产外,最关心就是自己的债权属于哪种性质、处在何种清偿顺序。因此,对于管理人来说,了解债权的清偿顺序就成为必须要掌握的基本技能。笔者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债权清偿顺序分析如下:

第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被排列在清偿顺序的第一顺位,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由于“破产费用”中包含着“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现行的清偿顺序有助于激发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提高管理人实际取得报酬的可能。实践中,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几乎就没有货币资产,管理人往往只有将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后才能最终拿到报酬,这很可能需要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第二,消费性购房债权被排列在清偿顺序的第二顺位,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消费性购房债权最为特殊,很多购房者花了一辈子的积蓄购买住房,现在企业破产了,房子却没有着落,所以消费性购房债权人的情绪也最激烈,债权人数量往往也较多,给管理人的维稳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所以,消费性购房债权被安排在清偿顺序的第二顺位,有利于保障消费性购房债权人的基本生存权,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也有利于管理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排列在清偿顺序的第三顺位,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批复》。其中,《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批复》则对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被优先清偿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等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笔者会在后文做进一步分析。

第四,担保物权被排列在清偿顺序的第四顺位,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及《批复》,特别是《批复》的第一条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被大大的削弱,担保物权人的债权时常得不到足额清偿。

第五,职工劳动债权、税款和普通债权被分别排列在清偿顺序的第五、第六和第七顺位,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2007年6月1日之前的职工债权同样可以使用担保物权人的特定财产来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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